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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交強險遇事故遭遇拒賠 大地財險被判擔責

2009-6-1
 
        在河南省南陽市一保險公司在投保人的機動車出現交通事故后,竟借口自己不是侵權人,受害人也不是被保險人為理由,拒絕賠償。今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保險公司對抗理由無效,依法應在交強險的122000元的范圍內對受害人承擔保險責任,從而維護了法律尊嚴和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008年5月12日,男青年喬君權駕駛摩托車自東向西行駛在南陽理工學院門口處,與騎車人61歲的別玉華相撞,造成別全身多處骨折,別玉華共花去醫療費3756.08元,經南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喬君權駕駛機動車輛未保持安全車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別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經交警部門查明:此次事故發生之前,喬君權曾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強制險,保險金限額為122000元。

  然而,傷情穩定后,當別玉華老人委托的親屬代為索賠時,大地南陽財險竟拒絕賠償。無奈之下,2009年3月21日,別玉華老人在親屬王紅紋的幫助下,一紙訴狀將肇事人喬君權和大地南陽財險一并告到了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5000元和精神損失5000元共計20000元。

  被告大地南陽財險向法庭辯稱:“我公司不是本案侵權人,原告也不是被保險人,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起訴。”

  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喬君權駕駛機動車車輛未保持安全車速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原告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應當賠償。因被告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賠償責任以原告全部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七十計算為宜,下余部分由原告自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因傷情較輕,且本身有責任,法庭不予支持,經計算原告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及營養費共計12836.08元,其百分之七十計款8985元,被告大地南陽財險辯稱自己不是本案適格當事人,不應承擔責任的辯解意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相抵觸,法庭不予采納。為此,依法做出了:“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喬君權賠償原告別玉華各項損失8985元,被告大地南陽財險在交通強制險122000元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審判決。

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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