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08年1月底,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由于并未辦理貸款、過戶,該公司退還張女士相關手續費5950元,駁回其要求退還居間服務費44940元等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該公司承擔86元,其余450元由張女士承擔。張女士的訴訟請求沒得到支持。
分析:1、本案中,法院認為買賣合同已成立,居間方無違約行為,收取居間服務費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法》規定,居間人促成買賣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該按約定支付居間服務費。
2、本案中,法院認為解除買賣合同并非解除居間合同,這是買賣雙方的事情,不涉及居間人的權利義務。
北京中原三級市場部律師啟示:
1、在進行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如買方需要以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買賣雙方應事先向欲貸款的銀行了解貸款的程序和所需的資料,依照銀行的要求和自己具備的條件進行核實。核實后,買賣雙方針對各自的情況在合同內約定貸款過程中相互承擔的責任,和相關的違約條款。針對貸款未獲批準的情況,應做出允許客戶另行貸款、客戶自行籌款支付或合同終止的約定,以防止糾紛的產生。
2、依照《合同法》“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故居間方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簽署完畢(成立)后,居間方即有權收取居間服務費,居間合同終止。本案,居間合同因履行完畢而終止。房屋買賣合同開始履行,因業主的原因導致無法貸款,故違約責任應由業主承擔,張女士應該在解除合同時將自己已經支付的居間服務費作為業主違約給其造成的損失向業主要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