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維權案例分享:解除合同要慎重
2009-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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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 2008年1月底,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由于并未辦理貸款、過戶,該公司退還張女士相關手續費5950元,駁回其要求退還居間服務費44940元等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該公司承擔86元,其余450元由張女士承擔。張女士的訴訟請求沒得到支持。
北京中原三級市場部律師啟示:
2、依照《合同法》“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故居間方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簽署完畢(成立)后,居間方即有權收取居間服務費,居間合同終止。本案,居間合同因履行完畢而終止。房屋買賣合同開始履行,因業主的原因導致無法貸款,故違約責任應由業主承擔,張女士應該在解除合同時將自己已經支付的居間服務費作為業主違約給其造成的損失向業主要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