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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執行局局長:我們已經找到了破解"執行難"的根本路徑(嚴肅,不開玩笑)

2017-11-3
 

中國網專訪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劉貴祥:已找到破解"執行難"根本路徑


“執行難”是長期困擾人民法院的一個老大難問題,不僅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而且也影響著司法的公信力。當事人拿著勝訴的一紙判決,卻無法實現判決所認定的權利,這不僅沒有解決當事人的問題,而且損害法律權威。


今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時明確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此言一出,即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


人們戲稱“執行難”的判決,是法律給當事人打了“白條”。但隨著這幾年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和深入,我們看到,法院在“執行”方面出臺了很多措施,過去的“執行難”狀況有了很大的改善。


周強 “兩會”上的表態,不僅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對長期困繞人民法院的“執行難”問題高度重視,還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劃定了具體期限,顯示了法院下定決心攻克難關的信心。


為了讓公眾更多更清楚的了解到,法院在努力解決“執行難”問題方面的工作情況和取得的成效,特別是今后將出臺的關于解決“執行難”的系列司法解釋的有關情況,中國網記者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第一巡回法庭庭長、執行局局長劉貴祥


快一年了,我們看看目標實現了多少?


問題一:什么是“執行難”?“執行難”究竟難在哪里?

 

劉貴祥:執行難問題成因復雜,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情況。

 

一類是具備執行條件,但法院沒有及時執行到位,比如在金錢債權的執行中,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沒有及時予以查處變現,比如在騰退房屋的執行中,被執行人強占房屋拒不騰退,法院也不予以強制騰退等等。造成這類執行難的原因很多,有法院自身的因素,比如存在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甚至亂執行等執行不力、執行失范情形,在傳統執行模式下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執行力量不足等;有因為被執行人的因素,比如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逃避、規避執行甚至抗拒執行,玩“人間蒸發”,隱匿蹤跡,或者在訴訟階段就將存款、房產、股票等主要財產轉移登記到別人名下,或者通過假離婚、假破產甚至假訴訟,轉移財產、懸空債務,或者通過關聯企業特殊關系無償轉移財產,或者動員老人阻止執行、以自殘自殺乃至報復法院社會等相威脅、甚至組織暴力抗法等等;有因為外界的因素,比如部分人員、部門干預執行;還有因為一些相對客觀的因素,比如在經濟下行壓力下,法院組織拍賣、變賣,但財產無人競買無法變現等。

 

這類執行難,屬于法院要重點解決的對象,法院要將有限的司法資源主要投入其中,采取堅強有力的措施,確保此類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有效執行。

 

另外一類執行難的情況是不具備執行條件,法院無法執行到位,可以稱之為執行不能,比如在金錢債權的執行中,被執行人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也不可能執行到位,“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據保守估計,此類案件約占所有執行案件的40%左右。可以舉兩個典型情形:一是在相當數量的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等涉民生執行案件中,加害人大多經濟條件差,往往除了維持生計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沒有其他財產,無法進一步執行;二是許多法人企業因為經營不善等原因,負債累累、債臺高筑,債權人達數十家,其財產僅能滿足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得到實現,完全符合破產條件,但債權人、債務人都不申請破產,形成執行不能、破產不得的“僵尸案件”。

 

對于這類執行難,無論采取什么執行措施都不可能執行到位,這在任何國家、任何時期都是一樣的,這是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社會風險,主要依靠全社會力量從源頭上進行綜合治理,比如建立自然人、非法人組織破產制度或者強制破產程序、簡易破產程序來消化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對涉民生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通過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消化。人民法院也可以從中起到積極推動和溝通協調的作用,比如建立執行救助制度,增進與社會保障部門的協作,加大救助保障力度,比如通過暢通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機制,加大破產程序的適用力度等。

 

鑒于這兩類執行難的解決出路不同,法院承擔的責任也不同,那么,如何認定案件不具備執行條件,就成為一個關鍵問題。如果將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認定為不具備執行條件,可能為法院的消極怠工披上了合法外衣,此類案件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可能受損。如果將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認定為具備執行條件,這類案件可能成為法院難以承受之重,導致法院司法資源的浪費,使法院不能將有限的司法資源更多地用在應當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上,可能損害這些案件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傳統的執行模式,缺乏查找被執行人的有效手段,尋找被執行財產的范圍和領域也非常有限,得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不具備執行條件的結論可能難以讓當事人信服。所以,必須要有能讓人信服的技術手段和判斷標準,必須依靠執行信息化的發展成果。經過幾年的發展,當前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網絡執行查控體系已經能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的查控,讓人信服的技術手段已經基本具備。下一步,就是如何合理設置和規范統一判斷標準的問題,我將在后面專門提到這一點。

 

問題二:這些年,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努力,在解決“執行難”方面不斷取得新進展、新突破。“執行難”問題相比過去已經有了明顯的改善。您能具體談談,近些年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取得了哪些突出成效嗎?

 

劉貴祥:近年來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執行信息化建設突飛猛進,實現了執行模式質的飛躍。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正式開通網絡執行查控體系,目前已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騰訊、支付寶、京東等部門單位完成了網絡查控對接,實現對被執行人在全國范圍內的銀行存款(包括網絡銀行)、車輛、船舶、證券、身份證件、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登記、人民幣結算賬戶和銀行卡消費記錄等信息的查詢和部分控制。以金融機構為例,已與2200多家銀行進行了網絡對接,可以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進行網上查控。地方法院也先后建立覆蓋轄區范圍的網絡執行查控體系,成為最高法院查控系統的有益補充,個別地方法院查控體系覆蓋的查控范圍更廣,包括房屋、土地、地方商業銀行等尚未完成全國統一登記的財產。信息化建設取得的矚目成就,極大提高了執行效率,擴大了財產查控范圍,有力打擊了被執行人通過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為基本解決執行難提供了強大的技術保障。尤其是在執行效率的提高方面,效果十分顯著,傳統模式下兩人一天只能查詢4家銀行賬戶,依托網絡執行查控體系,執行法官足不出戶,輕輕一點鼠標,幾分鐘后就可以查詢到全國2000多家銀行的賬戶,效率提高上千倍,這種巨大的量變將引發質變,從而推動執行模式實現質的飛躍。

 

二是強力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有力促進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出臺《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來,不斷推進執行聯動機制建設,加強與公安、鐵路、民航、銀行、工商、騰訊、芝麻信用、支付寶等部門單位合作,不斷拓展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的范圍和深度,在出行、投資、置業、消費、網絡等各領域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最大限度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生存和活動空間。截止到2016年5月10日,已向社會公眾發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391.61萬例,有關部門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列車105.96萬人次、乘坐飛機415.09萬人次。10%以上的失信被執行人懾于聯合信用懲戒的威力而自動履行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三是不斷強化規范化管理,將執行權關進制度之籠。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臺了系列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為進一步規范執行行為、解決執行難提供充分有力的規范依據;各地法院積極推動建立跨省級行政區劃統一執行聯動工作機制,形成了區域協作執行新模式,為解決異地執行難提供了新思路。全國法院不斷拓寬監督渠道,確保廉潔司法。此外,針對多年來,全國執行案件底數不清、情況不明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7月開始,在全國法院組織開展了為期一年的執行案件底數專項清理行動,共對2007年以來的1172.13萬件案件重新進行核錄,更正、補充了這部分案件的信息資料,另外新錄入2007年1月1日后立案的執行案件483.21萬件,補錄入2007年1月1日前立案但未執結的舊案以及當事人于2013年7月31日前申請執行但未予立案的體外循環案件共170.91萬件,為進一步摸清全國法院執行案件底數,確保案件數據信息的準確性,全面強化執行案件流程監控管理、逐步消化解決各類執行積案奠定了基礎。針對近些年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管理混亂的問題,各地法院正抓緊對這些案件進行統一登記、集中管理,為下一步建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甄別、恢復、退出等機制奠定基礎。

 

四是適時開展專項行動,集中解決了執行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每年定期開展追索勞動報酬、醫療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涉民生類案件專項集中執行行動,并建立涉民生案件執行的常態化、隨時性、優先性工作機制。開展涉黨政機關執行積案專項清理行動并構建定期通報等長效機制,彰顯了黨政機關帶頭尊法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聯合公安、檢察機關開展打擊拒執罪專項行動,有效遏制了部分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現象。

 

五是堅持改革創新,不斷完善了執行體制和工作機制。廣東、浙江、廣西、江蘇、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展執行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推進執行權和審判權的分離、執行實施權的統一管理、指揮、協調等方面取得好的效果,積累了經驗。各地法院在依托信息化建設加大集中查詢財產力度、通過強化責任追究推進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的同時,還采取委托審計調查、發放律師調查令、建立懸賞舉報制度、推行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措施,積極創新財產發現機制。此外,各級法院還大力推進執行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執行作風明顯改善,隊伍面貌煥然一新。

 

問題三:周強院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時明確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是基于什么考慮,提出這個期限呢?用兩到三年時間解決這個老大難問題,感覺會不會有很大的壓力?

 

劉貴祥:提出“兩到三年”這個期限的最主要考慮來自執行實踐的發展。近年來特別是2013年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持下,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以執行工作信息化建設為抓手,全面強化各項執行工作,在解決執行難方面不斷取得新進展、新突破,可以說,通過這幾年的努力實踐,我們找到了破解執行難的根本路徑,這些年的工作成效,讓我們看到了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希望,也為今后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打下了堅實基礎。現階段,還有一些工作舉措有待進一步完善,尤其是信息化建設和規范化建設,正在有計劃有步驟地快速推進中,預計兩到三年時間內,會有一個質的飛躍,屆時,執行工作的各個方面將有明顯進步和改善,執行難問題也將得以基本解決。

 

執行難問題長期存在,現在法院突然提出要在兩到三年內予以基本解決,社會上普遍叫好,紛紛點贊,但也有人對能否實現這個目標提出懷疑,要說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沒有感覺到壓力肯定是不可能的。事實上,我們對幾十年來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的問題提出用兩到三年的時間基本解決,是自加壓力,背水一戰。人民群眾翹首以盼,我們必須解決這個難題和頑疾,才能取信于民,才能贏得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當然,我們不僅要勇于擔當,還要善于擔當。

 

我們對實現這個目標充滿信心,主要源自四個方面:

 

一是源自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多年來,執行工作之所以能夠一直保持正確的方向,不斷克服困難、向前發展,其中最重要的一條經驗和法寶,就是始終堅持和緊緊依靠黨的領導。1999年以來,黨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相繼下發了四個文件,專門部署解決執行難問題,體現了黨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高度重視,有力推動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發展。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對執行工作也特別重視,在周強院長作出莊嚴承諾后,多次召開黨組會專題研究解決執行難問題。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還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全國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進行了動員部署,黨組書記周強親自出席并作了重要講話。各級法院也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項部署,將基本解決執行難作為一把手工程,各院黨組書記親自過問、親自部署、親自協調。相信在黨的堅強領導下,我們一定能繼續發揮社會主義國家集中力量辦大事、辦成事的制度優勢,攻堅克難,打贏這場解決執行難的硬仗。此外,近些年,解決執行難問題始終受到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高度關注,人民法院與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共同協作推進的網絡執行查控體系建設取得飛速發展,聯合信用懲戒機制逐漸完善,可以說,全社會逐漸形成了理解執行、尊重執行、協助執行的廣泛共識,為解決執行難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因此,對于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我們既倍感壓力,又信心滿懷。

 

二是源自實踐發展。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功。正如剛才提到的,近些年,我們執行工作在信息化、規范化、專業化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有了豐富厚實的實踐積累,大大緩解了執行難,為基本解決執行難奠定了堅實基礎。

 

三是源自思路正確。俗話說,做正確的事比正確做事更加重要。近些年,我們提出了“一性兩化”(“一性”即依法突出執行工作強制性,“兩化”即全力推進執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強執行工作規范化)的基本工作思路,通過持續開展“一打三反”(“一打”即打擊拒執罪,“三反”即反規避執行、反消極執行、反干預執行)活動等工作部署和實踐推動,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成效,執行效率極大提高、執行行為明顯規范,社會各界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滿意度不斷提升,實踐證明這個基本思路是正確的,對此,全國法院上下已經形成廣泛而深刻的共識。只要方向正確,我們沿著這個方向就要咬緊目標不放松,齊心協力,攻堅克難,多想辦法,多花力氣,總會一步步接近目標,并最終在兩到三年內實現執行難的基本解決。

 

四是源自辦法管用。當前,執行工作仍然存在各種各樣的困難,但經過多年實踐探索和改革創新,我們基本找到了解決困難的辦法。比如關于財產難找,以網絡查控系統為主,輔以司法審計、懸賞舉報、律師調查等線下財產查找制度,并結合拒執罪等加大對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責任追究力度,相信可以得到解決;比如關于被執行人難找,通過進一步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將促使被執行人自動現身,個別地方法院還通過與公安聯動,通過對邊境、口岸、高速路等場所的布控措施,協助查找被執行人,被執行人難找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比如財產變現難,通過樹立互聯網思維,推行網絡評估、網絡拍賣,問題也會有所緩解等等。下一步,通過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具體的辦法和措施,一些突出難題終將得解決。

 

問題四: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總體目標是什么?它的評價標準又是什么呢?也就是說,達到什么條件,就可以認為法院基本解決了執行難的問題?

 

劉貴祥: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總體目標,就是要全面推進執行體制、執行機制、執行模式改革,加強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執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化執行查控體系、執行管理體系、執行指揮體系及執行信用懲戒體系,不斷完善執行規范體系及各種配套措施,破解執行難題,補齊執行短板,在兩到三年內實現以下目標: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基本解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顯著提升,人民法院執行權威有效樹立,司法公信力進一步增強,總體可以概括為上述“四個基本”。

 

關于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評價標準問題,我們將引入由多家權威研究機構、新聞媒體以及法學專家團隊組成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基本解決執行難評價體系的制定和評估組織工作。計劃在今年10月出臺評價體系,向社會公開發布,并于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2月底前,由上述第三方評估機構分別對個別先進地區、部分地區和全國法院解決執行難情況進行由點到面的效果評估。通過引入第三方評估,能夠得到更全面、客觀、真實的信息,聽到更多“真聲音”,發現更多“真問題”,能夠得出更加客觀中立、更加有信服力的結論,也能夠更加彰顯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的決心。

 

問題五:據我們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出臺執行司法解釋方面將有大動作,您能說說具體情況嗎?這些司法解釋對于基本解決執行難有什么幫助?

 

劉貴祥: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臺了系列司法解釋,大大推進了執行工作規范化進程。實踐中新問題、新情況層出不窮、不斷涌現,現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釋還不能滿足執行干警辦案需要和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為此,近一兩年內,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出臺司法解釋方面有大動作。近期,我們將出臺關于變更追加執行主體、網絡司法拍賣、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財產申報和財產調查、保全執行等方面的司法解釋,今年年底前,我們還計劃出臺執行案款管理、執行與破產程序的銜接、立審執配合機制、網絡司法評估、執行聽證、仲裁裁決的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等方面的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意見。由于現行執行司法解釋零散繁多,而且幾十年來,執行工作在實踐、理論、體制、機制、手段等各方面都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存在部分司法解釋不能適應現在的執行工作實踐,個別司法解釋可能針對相同問題有過不同規定,部分實踐問題可能缺乏相對應的司法解釋予以規范等等問題,為此,我們將于明年對現行司法解釋進行系統梳理,消除矛盾沖突,填補規則漏洞,提高司法解釋的系統性。此外,司法解釋終歸不是法律,一些依法只能由法律規定的問題無法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的方式解決,制定一部系統完備的強制執行法仍然十分必要。為此,我們正在深入研究論證,力爭結合實踐和理論最新發展成果,盡快提交比較完善的強制執行法草案建議稿。

 

我們今年將密集出臺系列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意見,這是加強執行工作制度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將影響執行工作的方方面面,將全面推動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概括而言,這些司法解釋對于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幫助,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通過統一標準,促進執行行為規范。對于實踐中存在的不規范、不統一的作法,通過出臺司法解釋,合理設置和統一規范執法辦案標準,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執行亂問題,比如關于仲裁裁決的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等司法解釋。

 

二是通過細化規則,強化執行工作管理。當前執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一些管理措施因為缺乏統一細化的可操作性規則,無法落到實處。我們將通過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讓這些管理措施落地生根,發揮相應的管理效用。比如,前面提到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認定問題,這是理性認識執行難的一個關鍵, 2015年我們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時,對此做了原則性規定,規定此類案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未就相關條件和標準予以細化,導致實踐中此類案件管理混亂,標準寬嚴不一,難以讓人信服,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此,我們將出臺相應司法解釋,對該類案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實質要件即應當窮盡哪些執行措施、程序要件即是否事先征詢當事人意見、法律后果即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執行措施的效力等、當事人不服的救濟程序、一旦發現財產之后的恢復機制、長期沒有財產的退出機制等予以合理設置和清晰明確,加強此類案件的規范管理,提高對此類案件予以認定的說服力和可信度。比如,前面提到的執行不能、破產不得的“僵尸案件”,實踐中數量不少,保守估計占所有執行案件10%以上,對于這些案件,我們在2015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創設了執行程序轉破產程序的銜接機制,規定只要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被執行人同意,法院就可以將案件材料移送管轄法院,由其審查決定是否啟動破產程序,并規定企業法人不再適用參與分配程序,從而倒逼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通過破產程序一攬子解決債權債務糾紛。但實踐中,此項銜接機制仍缺乏進一步的操作規程,適用的情況還不普遍。2015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特別強調要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積極穩妥化解產能過剩,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加快破產清算案件審理。為此,我們也將出臺相應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規則,為加大破產程序的適用力度創造條件,促進大量“僵尸企業”的自然死亡,促成大批量“僵尸案件”的執行終結,助力供給側產能過剩的穩妥化解。再比如,執行案款管理失范問題,近些年時有發生,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冒領案款、挪用案款的違法事件,社會反響十分惡劣,為此,我們將出臺相應司法解釋,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執行案款的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強化對案款流轉多位一體的監督,確保案款流轉的全程公開、全程留痕,讓案款收發工作在陽光下開展,降低這個環節的違法瀆職風險。此外,我們還將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強對執行聽證、立審執配合等方面的管理,促進執行權的高效有序運轉。

 

三是通過推廣創新,解決一批實踐難題。近些年,各地法院秉持創新發展理念,在執行機制、方式方法等方面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和作法,解決了一些具體問題。對于其中一些比較成熟的創新作法,我們將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并在全國推廣,擴大創新執行的效用效果。比如針對財產處置難的問題,一些地方法院創新使用網絡司法拍賣、網絡司法評估的作法,有助于進一步降低費用、提高執行標的到位率,擴大參與主體范圍、提高拍賣成交率和溢價率,引進網絡監督、促進拍賣公開公平公正,為此,我們將出臺相應司法解釋,予以進一步規范和推廣。再比如針對被執行人在訴訟階段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問題,我們將出臺關于保全的司法解釋,吸收近幾年地方法院創新的財產保全保險擔保制度和網絡執行查控體系助力財產保全的機制,通過在訴訟保全中對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的認可,改變擔保財產必須與保全財產價值等額的傳統作法,進一步降低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成本,通過網絡執行查控體系在特定條件下對申請財產保全債權人的開放使用,改變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財產情況無法申請保全的傳統弊端,提高債權人獲取債務人財產信息的能力,進而提高財產保全的適用比例,防止被執行人在訴訟階段逃債。同時,財產保全還會促使更多案件達成調解和解,從源頭上減少執行案件的產生。

 

四是通過有效措施,加大反規避執行力度。近些年,反規避執行一直是我們的工作重點,人民法院通過持續開展和不斷深化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取得了一定成效。當前,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惡意轉移、惡意處分財產等規避執行現象仍然十分突出,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而法院卻缺乏更多合法有效的規制手段。為此,我們將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為法院打擊規避執行,提供更加豐富、更加強大的法律武器。比如針對有被執行人通過假離婚的方式,或者通過違法注銷企業、利用企業關聯關系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規避執行的問題,我們將出臺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的司法解釋,增加特定條件下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乃至前配偶、違法注銷被執行人企業的相應責任人、無償接受財產的主體等為被執行人的規定,加大對上述行為的打擊力度。再比如針對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問題,我們將出臺財產申報和財產調查司法解釋,增加委托審計調查、委托律師調查、懸賞舉報等新的財產調查手段,與網絡執行查控體系相互配合,形成線上、線下的強大合力,讓被執行人的財產無處可藏。

 

問題六:我們已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解決“執行難”這一問題上的決心和信心是非常大的。當然我們也知道,要實現這一目標,任務還是很艱巨的。請問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將從哪些方面開展工作,來實現這一任務?

 

劉貴祥:周強院長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目標,這是人民法院回應群眾呼聲、向全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是對我們執行工作的極大鞭策和鼓舞,是謀劃新時期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行動指南。今后一個時期,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增強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緊緊依靠黨的領導,圍繞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總體目標,全面強化各項執行工作,做到系統設計、整體布局、突出重點、補齊短板,標本兼治、多措并舉,確保取得實效。具體來說,就是要堅持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著力強化執行規范化建設和專業化建設,切實完善執行體制機制,努力實現執行工作各個領域的深刻變革:

 

一是實現執行模式改革。要建成覆蓋全國地域和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執行查控體系,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所有執行辦案人員均能利用系統快速查找、控制所承辦案件的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確保與國家發改委等44家單位達成的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合作協議落地生根,讓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無處逃遁。

 

二是實現執行體制改革。要蹄疾步穩推進執行體制改革,進一步優化執行權的科學配置,強化審判權對執行權的制約和監督,發揮執行機構上下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功能,讓改革成果更多惠及執行當事人。

 

三是實現執行管理改革。要全面完善和運行全新的全國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強化節點管控,及時生成、公開相關流程信息,形成執行法院、上級法院、當事人對執行案件多位一體的監督功能,有效解決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執行、亂執行等執行失范、違法執行問題。

 

四是實現財產處置改革。要針對當前經濟增速放緩、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形勢,樹立互聯網思維,加大被執行財產的處置力度,推行網絡司法評估管理,推廣網絡司法拍賣,祛除權力尋租空間,實現執行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五是完善執行工作機制。要在人民法院內部深挖潛力,理順各種關系,建立和完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和恢復執行程序機制、執行與破產有序銜接機制、立審執保全和先予執行協調配合機制、行為執行機制、異地執行協作機制、繁簡分流辦案機制、執行糾錯機制等,努力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六是完善執行規范體系。要針對執行實踐中執法辦案的困惑和難題,及時制定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指導意見,形成比較完善的執行工作司法解釋規范體系,推動強制執行單獨立法進程。

 

七是完善執行監督體系。要健全和強化執行監督體系,從內到外、從上至下全方位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制約,確保執行權高效、廉潔、有序運行。八是完善專項治理機制。要針對嚴重制約和影響執行質效的突出問題,持續深入開展反消極執行、反規避執行、反抗拒執行等整治行動,將專項治理要求轉變為長期性、常態化工作機制。

 

總之,全國各級法院將銳意進取、勇于擔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全力推進各項執行工作健康快速發展,確保在兩到三年期限內完成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任務,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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