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國家法律不能保護公民的私人財產,會招致怎樣的后果?亞當-斯密在《國富論》里早就論述過,他說:“如果……人民財產隨時有受侵害的危險,那么,人民往往將財產藏匿起來。這樣,當災難一旦臨頭,他們就可隨時把它帶往安全地方”。
在中國,富人們已經大規模地轉移財產至海外了。中國與全球化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國際移民報告》指出:“中國正在經歷第三次大規模的海外移民潮。個人資產超過1 億元的企業主中,27%已經移民,47%在考慮移民”。除了歐美加澳,那些太平洋上的島嶼,因為是離岸法區,有完備的保密制度,也成為中國富人的財富隱匿地。
轉移和隱匿財產的動機,一是財產來源不合法,二是中國的法治不健全,即使合法的財產也可能被非法掠奪。
目前,所轉移的財富總額尚無精確統計,但無疑是一個天文數字,應當占到國民生產總值的相當比例。粗略估算,近三十年中國移民約2000萬人,其中約100萬的投資移民,以投資移民平均標準每人80萬人民幣計算,轉移的資產超過8000億,加之腐敗官員或富豪的其他隱蔽渠道的資產轉移,總額應超過1萬億元,甚至更多,并且還在逐年增加。
這對于中國經濟的打擊甚大。按亞當-斯密的論述:“在生活比較安定的國家,有常識的人,皆愿用財產來求目前享樂,或求未來利潤”,中國富人所轉移和隱匿的財富,本應是在中國境內消費和投資的,必然推動中國經濟發展,卻遠走他鄉了。
當然,中國富豪轉移財產,有一點積極作用,尚可平息一下我們的憤慨之情。如果他們是以人民幣換成外匯,倒是可以減輕國家外匯儲備過大的負擔,因為與其讓外匯爛在央行,或去購買美國的不良債券,還不如讓中國富人去國外揮霍。但如此安慰之說,不過是一種令人心酸的無奈而已。
他們為什么轉移資產?因為從現實和長遠看,私人財產的風險在中國真實地存在著。在宏觀上,由于法治化的穩定的政治權力結構缺失,政治走向仍然具有不確定性,一旦社會矛盾加劇和爆發,對私人財產的尊重和保護將缺乏政治基礎;在中觀上,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困難比預想的嚴酷得多,可能重新引發貨幣貶值,進而導致私人財富縮水,甚至加劇國家與民爭利;在微觀上,諸多惡法和陋法的存在,必然會成為權貴掠奪民眾財產的隱蔽工具。
問題的關鍵顯而易見地擺在我們面前,法治是健康的、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模式的必要內涵。如果中國能在未來十年經濟和社會平穩發展階段中,抓住黃金機遇,在法治建設上有真正的實質進步,奠定堅固的法治基石,那么,中國社會經濟的面貌將豁然改觀,未來將充滿希望。
最近有人反問:在法治脆弱的社會,例如中國過去三十年,為什么經濟也可以有大的發展?其實,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國突然轉向市場經濟,該轉向本身即釋放出巨大的生產力;另一方面,在投資保護方面,雖然法治薄弱,但腐敗起到了一定的替代作用,企業家將一部分利潤給政府官員,以此購買保護,構成了特定時代的發展模式。
但該模式的問題日益嚴重,腐敗掠奪了大比例的社會財富,在經濟發展的馬車上增加了巨大負擔。腐敗的金錢通常用于奢侈消費,而非社會再生產,“朱門酒肉”型產業因而紅火發展,從而扭曲社會的經濟結構。更嚴重的是,高額的腐敗最終是從勞動者身上掠奪的,導致勞動力價格被嚴重壓低。
當然,由于中國的人口紅利時代即將結束,勞動力價格必將提升。如果依然是腐敗而不是法治為企業家提供保護,高昂的腐敗金額必將壓縮產業利潤,最后導致產業利潤稀薄,投資萎縮,百業蕭條。
當前,中國已經開始史無前例的反腐斗爭,但這只是對腐敗的清算。如果清明而公正的法治不能建立起來,企業家仍將向官員支付保護費,官員仍將以權力掠奪財富,腐敗將綿綿不絕,中國政治將逃不脫周期律:腐敗——清算——再腐敗——再清算,中國社會將逃不脫沉淪和動蕩的厄運。
法治如何給企業發展和財富積累以保護和安全感,取決于法治的兩個重要維度,一是司法審判的獨立,目前正在開展的司法改革將以此為突破口;二是法律規則的豐富和明晰,這卻在司法改革的方案中被忽視了。
2010年全國人大宣布,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但立法機構是站在一個鋼精框架前,宣布“法律體系”竣工了,中國的很多法律是相當簡陋的,存在著大量空白。法律規則越匱乏,司法自由裁量權越大,它就必然要成為商品,在市場上尋租。所以,如果不能提供充分、及時的法律規則,就不可能解決中國的司法腐敗問題。司法改革應當通過建立判例制,解決法律規則的及時供應問題,讓民眾對司法審判結果有相對確定的預期,獲得安全感。
建設法治的未來十年是珍貴和關鍵的十年,是修筑防洪堤壩的十年,是與時間賽跑的十年,是實現中國夢的法治戰略布局的十年。如果未來十年法治建設失敗或懈怠,中華民族的未來必將充滿太多的風險和變數。
中國的經濟發展可以在三十年內躍居世界第二,但中國人卻建不成法治國,這是讓人于心不服的。其實,法治建設的成敗,主要取決于一代政治家的見識、真誠與膽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即將召開,破天荒地以“依法治國”為主題,新一代政治家的見識、真誠與膽識將如何展現,人民拭目以待。(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