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安全生產法解讀
安全生產法的總體結構沒有變化,仍然為7章;
將原法的97條增加至新修訂法的114條,新增了17條,新增了64款項;
原法有58條、69款項做了修改,修改條數占原法總條數的59.8%。
1. 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修改后安全生產法共114條,不包括附則111條,其中71條直接關系生產經營單位及人員,占64%;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新增了17條,有9條直接關系生產單位經營及其人員,占53%;
第3條新增機制中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新增第19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相關崗位負責人職責,新增第22條、第23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和權利等。
2. 提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系統性要求
3. 明確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
4. 確立了安全生產工作的格局(機制)
5. 增加了高危行業并加強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要求
6. 規定了不盡職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
7. 增加了對非法違法行為處理力度,特別是經濟處罰力度
8. 確立了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及其要求
9. 明確了各類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職責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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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職責和權利
(一) 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增設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職責的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預防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等職責,并且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新增高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準入制度
礦山、冶金、軌道交通運營、道路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和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
規定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
在現行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基礎上,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明確了勞務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責任
目前勞務派遣形式用工比較普遍,用工單位、派遣單位相互回避責任的情況十分嚴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的現象較多。送審稿對勞務派遣用工的安全責任作出了規定,明確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新增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輪流現場帶班的規定
礦山等高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輪流現場帶班,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井工礦山負責人現場帶班,應當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新增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規定
國家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與工傷保險費率掛鉤。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分級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并通報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主管部門,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新增安全生產狀態定期報告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狀態報告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交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態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狀態報告的內容客觀真實、采取的措施符合相關要求。
新增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督辦和代治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對生產經營單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可以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所需資金,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治理。
(二)完善了安全生產投入的規定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安全生產費用的稅前扣除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用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業病危害預防、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等費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與《職業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三)強化安全監督行政執法措施
增大查封、扣押違法范圍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的危險物品以及作業場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三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
國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發生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外,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分別對其查處情況實行掛牌督辦,并在政府網站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停止向違法企業供應動力等資源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作出停產停業整頓、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執行,并在三日之內報告整改措施和執行情況。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為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知有關單位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單位用電、水、氣和火工品供應等措施,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四)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加大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
(1)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情況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批準該建設項目的,對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高危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經抽查不合格繼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后,其安全設施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安全設施經抽查不合格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負責人未輪流現場帶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井工礦山負責人現場帶班,未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給予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對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7)高危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8)生產經營單位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交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效果評估報告的;未建立安全生產動態監控體系,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的;未按照規定提交安全生產狀態報告、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的;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或者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9)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在有限空間內作業以及爆破、吊裝、懸吊、挖掘、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等危險作業,未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0)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加大了對技術服務機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不符合事實的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生產經營單位有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等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4)生產經營單位有高危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高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等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原則規定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礦山、冶金、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和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專業設置、考試、注冊、執業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
(六)對安全生產相關的重要概念作出了明確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
主要負責人
規定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對生產經營活動負有決策權并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總經理、經理、廠長等。
事故隱患
規定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隱患
規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重大危險源
對重大危險源概念進行了修改,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依據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辨識確定的危險設備、設施或者場所(包括場所和設施)。
生產安全事故
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亡(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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