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文件
國資廳發法規〔2014〕37號
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國務院
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后續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各中央企業: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作為行政審批事項予以取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據此印發了《關于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后續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號,以下簡稱《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確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平穩推進,現將《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安排
根據《通知》精神,已完成報名工作的2014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具體調整辦法由考試主管部門另行通知。
二、關于第三個三年目標中企業法律顧問持證率指標要求
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適當調整中央企業和省屬國有重點企業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中關于企業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的要求,除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外,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律師執業證書等法律職業相關資格證書,均納入持證統計范圍。
三、關于原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及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評審工作
《通知》明確規定,“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企業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因此,已通過考試取得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各單位仍可按照《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繼續開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評審工作。
各單位要認真做好國務院文件精神和相關政策文件的傳達貫徹工作,正確理解有關政策變化,充分認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對依法治企提出的新任務和新要求。要根據《通知》要求及時調整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做好政策銜接,進一步加強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確保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按期完成。
附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后續工作的通知
國資委辦公廳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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