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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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和法制辦關于印發<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法規[2008]15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監察廳、財政廳、建設廳、鐵路局、交通廳、通信管理局、信息產業廳、水利廳、商務廳、民航局、法制辦: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促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規范招標投標當事人行為,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各成員單位決定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制度,并共同制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予印發。為切實做好《暫行辦法》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暫行辦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標投標市場誠信機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辦法。各地要抓緊按照《暫行辦法》要求建立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已經建立的,應按照《暫行辦法》規定進一步規范完善。 二、嚴格執行《暫行辦法》各項規定。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公告類別、公告內容、公告期限及相關程序要求發布公告,確保公告行為的準確、及時和客觀。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應按要求抄報相應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 三、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相應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附件: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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