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辦事指南
2008-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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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一、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股東(發起人)或組建單位的資格征明; 1、企業法人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發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2、社會團體法人提交《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3、事業單位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文件的復印件(注,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自身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后,可再投資)。 4、自然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2個以上(含2個)出資人的應提交委托某一投資人或代理人(代理人提交法人資格證明)辦理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委托書(委托書中應說明委托事項。并由委托單位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出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親筆簽字。),另附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見表3) 一、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本市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二、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如: 北京(行政區劃)+紅蘋果(字號或商號)+商貿(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 三、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注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中應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六、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半年。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刻制公章或開設銀行帳戶,不得轉讓。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七、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