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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禁止在廣告中使用“免檢”內容的通知
2008-10-2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文件

工商廣字[2008]218號  

關于禁止在廣告中使用“免檢”內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國務院決定廢止1999年12月5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9]24號)中有關食品質量免檢制度的內容。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廢止了《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9號令)。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廢止食品質量免檢制度的通知》精神,現就禁止在廣告中使用“免檢”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廣告中涉及質量免檢內容的監測檢查,對廣告中出現“國家免檢產品”等涉及質量免檢內容的,應立即責令停止發布。對于繼續違法發布的,依照《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處罰。本通知發布之日后生產的產品包裝物廣告中涉及質量免檢內容的,按照總局《關于包裝物廣告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廣字[2005]第173號)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