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
2008-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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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層稅務所2001年7月15日接到群眾舉報,轄區內大明服裝廠(系個體工商戶)開業兩個月沒有納稅。2001年7月16日,稅務所依法對大明服裝廠進行了稅務檢查。經查,該服裝廠5月8日辦理了營業執照,5月10日正式投產,沒有辦理稅務登記,共生產銷售服裝420套,銷售額90690元,沒有申報納稅。根據檢查情況,稅務所于7月18日擬作出如下建議: 1、責令服裝廠7月25日前辦理稅務登記,并處以500元罰款。 2、按規定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未繳稅款二倍罰款。 2001年7月19日送達《稅務處罰事項告知書》,7月21日稅務所按上述處理意見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發《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限該服裝廠于2001年7月28日前繳納稅款和罰款,并于當天將二份文書送達給了服裝廠。 服裝廠認為本廠剛開業兩個月,產品為試銷階段,回款率低,資金十分緊張,請求稅務所核減稅款和罰款。7月28日該服裝廠繳納了部分稅款。7月29日稅務所又下達了《催繳稅款通知書》,催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在兩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經稅務所長會議研究決定,對服裝廠采取強制執行措施。8月2日,稅務所扣押了服裝廠23套服裝,以變賣收入抵繳稅款和罰款。服裝廠在多次找稅務所交涉沒有結果的情況下,8月15日書面向稅務所的上級機關某縣稅務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稅務所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并要求稅務所賠償因扣押服裝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根據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大明服裝廠主要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1)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征管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大明服裝廠自5月8日辦理了營業執照,自稅務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已超過了30日。同時根據《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所以稅務所對其處以500元罰款是正確的,符合規定。 (2)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大明服裝廠自開業以來,已有90690元銷售額,卻一直沒有進行納稅申報,是一種違法行為。 稅務所在執法方面存在如下問題: (1)執法主體不合格。根據《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稅務所對服裝廠因偷稅罰款2000元以上超越了執法權限,是越權行為。 (2)執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所7月19日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聽證告知的時間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服裝廠的服裝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其一,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所沒有經縣稅務局批準,就對服裝廠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其二,稅務機關對罰款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合法。根據《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在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而該服裝廠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了行政復議,稅務機關就不能對罰款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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