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贈送、抵債貨物應交增值稅
2008-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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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單位:某地煙酒商店 稽查單位:某地國稅稽查局 違章案情:某商店,集體企業,主要經營煙、酒;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2年4月5日,某國稅稽查局對該商店進行日常檢查,稽查人員針對該商店主要是批發零售酒、煙,重點檢查帳簿的相關科目;槿藛T發現該商店2001年7、8月份經營期間存在以下違法事實:①2001年7月2日贈送35度白酒2148件金額5484.00元給—地辦事處用于開供貨會,已列支費用沒做銷售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應補增值稅5484/1.170.17=796.82元。②2001年8月24日收取抵債物資——飲料價值15600.00元,又抵給某廠沒計增值稅銷項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條、第十九條規定,應補交增值15600.00/1.170.17=2266.67元。 案件處理:該商店贈送、抵債貨物而沒做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金3063.49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已構成偷稅。某國稅局責令該商店限期補繳款3063.49元,并處所偷稅款0.5倍的罰款;從滯納之日加收滯納金。 稽查建議:當前,商業企業視同銷售記帳的隱蔽性較強,檢查中不但要檢查商業企業的正常業務,而且要根據商業企業的經營特點、關聯業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的檢查,從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作者單位:連云港市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