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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工傷致殘成功索賠23萬
2008-10-28


 案情簡介

    米某,男,21歲,湖南省人,家境貧寒。2003年10月,米某前往廣東省東莞市某印刷廠打工,先任職普工,后升為儲物機長。工資收入雖不高,但日子過得卻也充實而快樂。2004年7月29日,米某在紙箱車間工作時,右前臂、右手軋入軋彩機內,造成手部、前臂毀損,肌肉、皮膚、骨骼不成形,失去正常層次和形態。事故發生以后,廠方派人將米某送到東莞市東華醫院治療,并承擔了米某的住院醫療費用和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開支。在搶救過程中,醫院給米某實施了右上臂下段截肢術。東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4年9月28號做出東社保工傷認字第20040923001號工傷認定書,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米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結論為三級傷殘并建議安裝義肢。受傷后,米某及家屬就后續治療費和損害賠償費多次與廠方協商未果。

    2004年11月上旬,米某的母親等家屬來到懷化市洪江區法律援助中心就工傷事故損害賠償一事進行法律咨詢,請求援助。經審查,洪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給予法律援助,指派兩位律師負責具體承辦。

2004年11月25日,援助律師前往東莞與廠方進行接觸。不料,在與廠方的值班經理和法律顧問商談過程中,當援助承律師提出米某的賠償數額為28萬元時,廠方的兩位代表拂袖而去,致使商談被迫中斷。隨后援助律師協助米某于2004年11月30日到東莞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了《工傷待遇支付建議書》,并前往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了東莞市某印刷廠的工商登記情況并調取該企業法人的工商登記資料,向東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了解該地全市企業職工的月年平均工資標準和工傷事故補償的支付標準、計算方式等等。在掌握這些情況后,援助律師又及時與東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東城分局的領導取得聯系,東城分局指派東城工業區勞動保障站的同志前往廠方進行庭外調解,協助律師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但因廠方的緣故,勞動保障站的庭外調解失敗,雙方就賠償問題的意見分歧和矛盾越來越大。

    2004年12月3日,米某在援助律師的協助下,依法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庭東城分庭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廠方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30余萬元。在仲裁分庭審理的過程中,援助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據理力爭,然而仲裁分庭于2005年元月23日做出的裁決書,僅要求廠方賠償米某各項經濟損失共6萬余元。這一裁決結果使得米某及其家屬感到失望并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援助律師在對全案的證據材料進行了清理后,又及時把有關情況向援助中心匯報。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決定代理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援助律師依據法律的規定,結合米某的實際情況,向法院提出緩交訴訟費用的要求,最終獲得了法庭的批準。2005年4月7日,東城法庭依法公開審理了該案,援助律師再次前往東莞出庭參與庭審。在庭上,援助律師詳細闡述了米某索賠項目所依據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并當庭出示了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發表了誠懇的代理意見。同時,對被告方的抗辯也依據客觀事實和法律給予駁斥。法院對援助律師提出的代理意見、賠償項目和數額大部分予以采信。

    案件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東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做出判決:判處廠方在7日內支付米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521元、一次性傷殘津貼45700.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188.65元和安裝假肢費用177240元等各項經濟賠償款共計238650.45元。

    案件點評

    承辦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工作的重點放在賠償數額上,千方百計收集計算賠償的標準和事實依據,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其次是跨省異地打官司,必須注意當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系,從他們那里獲得更多信息和爭取支持。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米某孤身一人遠在東莞打工,舉目無親,加之家境貧寒和法律知識欠缺,因而在工傷事故造成三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靠其自身無力解決好工傷事故的賠償事宜。如果沒有援助律師挺身而出,他的最終命運很難想像。這一案例,充分說明在我國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