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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例二側
2008-10-27


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6歲,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時許,伙同夏某、陳某、黃某等人經過事先預謀,由陳某攜帶一把西瓜刀,四人竄至廈門湖里某處的路面,尋找作案目標,準備實施搶劫時,被治安巡邏隊發現,而被抓獲。

  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后,認為劉某伙同他預謀搶劫,并準備了作案工具,著手尋找作案目標,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具體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22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預備),考慮其作案時屬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對其以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捕決定,并聯合相關單位及劉某家屬對劉某實施幫教。

  犯罪嫌疑人楊某(男,17歲,福建省平和縣人),其在2005年3月,在湖里馬垅某網吧上網時發現該網吧服務器的漏洞,并多次利用該網吧服務器漏洞,修改網吧電腦網絡服務器系統中上網卡帳戶數據,為其同學徐某、陳某、韋某等人在該網吧增加上網帳號上的金額數據,以達到不向該網吧繳費而上網的目的,其至被該網吧發現時先后共盜用網吧上網費計人民幣4373.6元。

  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后,認為楊某盜用他人上網費用,數額已達到較大起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但由于考慮楊某作案時屬未成年人,且其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決定對其作出不捕決定,并聯合相關單位及楊某家屬對楊某實施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