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失足青少年“復學難”問題
2008-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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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在校學生犯罪案件呈高發態勢,形勢嚴峻。據東營區法院統計顯示,2001年在該院審理的未成年犯中在校學生2人,2002年上升為4人,2004年2人,2006年上升為9人,2007年為8人。占東營區未成年犯的19.8%,其中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犯共15人,有7人復學,占所判非監禁未成年犯的46.7%。據了解在重返學校的7人中,有5人是轉去其它的學校就讀。由于各種原因被判處非監禁刑的青少年在就學、升學等實際問題中,仍被另眼相看。其所在學校一般給予勸學、轉退或開除處理,這必然會導致這部分人員失學、失教,流落社會,成為社會和家庭的不安因素,如何解決這類失足少年的問題,成為擺在全社會面前的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二、失足少年“復學難”的具體表現及原因
(1)有關部門對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司法機關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良好愿望對越來越多的未成年犯罪人作出非監禁刑的處理,希望這些孩子盡快回歸到學校 , 改邪歸正。由于不少學校局限于部門利益,對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都不愿意接收“問題少年”。導致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釋面臨難于體現其真正意義的尷尬局面。
(2)缺少親人關心。“失足少年”本來就因過錯而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負擔,但他們其中的不少家長視此為恥辱,很少關心他們,對其采用放任的態度,致使這部分孩子產生了厭世甚至仇世的不良情緒,抵制復學。
(3)個人心理問題,大部分失足少年都背負著沉重的心理壓力,不愿再繼續面對以往的同學和老師。據我院調查在犯罪的未成年中被判處非監禁刑的失足少年,98.7%的人存在自卑心理,不愿意面對以前熟悉的校園。
(4)現有法律存在缺陷。 《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規定,檢察院免于起訴,法院免除刑罰或宣告緩刑、被解除收容教育或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然而這兩部法律缺乏相應的具體規范,沒有規定學校、用人單位若違反相關規定應擔何種責任。因此,一些學校和用人單位對這兩部法律視若無睹。
(5)教育系統規定與法律規定有沖突。
據我們了解到 , 如果在接受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孩子犯了罪 , 學校往往采取規避“九年義務教育法”的做法,以“軟處理”——勸退的方式將孩子從學校逐出。如果是在九年義務教育階段以外的孩子犯了罪,學校為了不影響本校的聲譽和在教委的考核成績,往往也是采取勸退的方法。對此校方認為,學生違反校規校紀學校有權開除,更何況學生犯了罪。另外,學校都在爭創“零犯罪”的指標,一旦學生有了犯罪紀錄,年底教委考核成績就會受影響。這樣的考核制度決定了學校不會再讓未成年犯罪人重回學校,以免影響其他學生或帶來管理上的問題。
在被逐出原有學校后,這些孩子在轉學時同樣面臨接收難的問題。常常不得不花高價去民辦學校,而家庭困難的孩子往往就輟學在家,失去接受教育的機會,極易發生重復犯罪。
(6)社會尚未建立由上至下的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體系。
從上而言,在我市各區處理判處非監禁刑的失足少年進行幫教的機構并不少,有關工委、綜治辦、團委、公檢法等等,牽頭單位往往是法院,由法官來完成,但法院雖有對判處非監禁刑的失足少年進行幫教的責任,但確沒有其職能,對其他相關部門協調力度不大,特別是針對教育部門。
公檢法系統為落實高級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的精神,不得不做一些超出自己職能的工作。我院未成年辦案機構通過千方百計做工作將一些由他們承辦的“問題少年”送回到學校,但是這些工作都是靠法官本身的社會責任感和個人關系、個人努力來實現的。不少區縣都存在司法機關一家唱“獨角戲”的局面。
從下而言,有教師反映:“現在的學生大多是獨生子女,家長們非?粗睾⒆拥膶W伴,要知道孩子班里有這么一個學生,肯定會要求孩子轉班!庇捎谏鐣姆N種壓力,也造成學校難于接受未成年犯罪人返校。
(7)工讀學校未發揮應有作用。
寄讀學校 ( 工讀學校 ) 每年入學量并不高。目前學生進入寄讀學校必須經過原學校、學生本人及家長三方同意。造成工讀學校招生難的主要原因是,一些本應送寄讀學校的學生,因家長或學生本人不愿意,結果仍然“漂”在社會上。
三、教育、法院、司法部門在緩解或解決失足少年“復學難”問題方面所起的作用
(1)失足少年復學問題有賴于教育部的關心。許多學校的規章制度,都有關于觸犯刑律則被開除學籍的規定,其使得失足少年“復學難”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教育行政部門應讓對失足少年的教育形成制度化和規范化。未成年的生存和發展必需依靠系統的教育。應建立3個機制:辦學管理機制、教育教學管理機制、經費保障機制。保證失足少年復學不再受到限制。
(2)建立健全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領導協調機構。建立健全法律法規。法院等司法部門應該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從源頭上解決問題,盡量判處非監禁刑的原則,盡量實行暫緩判處,暫緩起訴,前科限制公開,污點消除等制度。真正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必須建立起獨特的少年司法原則和獨特的少年司法體系。聯合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研討并制定關于失足少年復學安置工作的實施方案,從法律上予以保護,使其有法可依。
四、我院解決失足少年“復學難”問題的對策和措施
(1)在規章制度上,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限制公開制,對被處非監禁刑少年的犯罪記錄采取有條件地保密、暫時不予披露等保護措施,并建議居住地派出所、街道和社工站等也對其前科限制公開。我們認為,這一保護措施將給失足青少年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幫助他們重返校園,不置于產生過多的心理壓力。
(2)在法院內部建立完善的工作機制,加強青少年案件的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影響,針對不同案件,不同青少年的犯罪特點對其開展教育活動,進行心理輔導,從思想上使其認識到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及改過的必要性,讓他們明白教育的重要性。
(3)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借助和整合其他相關部門的力量,形成維權合力。在社會上,呼吁社會關注失足少年,走進社區進行宣傳,使人們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倡導人民關注失足少年,讓迷失的羔羊找回來時的路。
(4)提高認識。 有關單位要提高對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這項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站在國家和民族未來發展的高度看待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未成年人的矯正問題。要統籌兼顧、綜合防治、打防并舉,將法制和教育相結合,為建設平安東營、和諧社會而努力。
(5)在學校里,進入學校講解,開展活動,并設立法官信箱,定期到學校了解情況對學校提出的個別重點對象鼓勵其開展一幫一結對子活動,幫助失足少年補習功課,使其返校后不致于再中途退學。
(6)對失足少年家長我院實行“三落實”政策:落實跟蹤幫教計劃,落實法制教育制度,落實回訪考察制度,使其對失足少年突入更多的關心,對其文化教育投入更大的熱情,保證失足少年復學無后顧之憂。
(7)針對未成年自身的特點和社會環境對他們的影響對失足少年個人,進行教育引導,使其認識到教育的重要性。此外,我院還專門聘請了懂社會學、心理學、法學和犯罪學的社會工作者對其進行心理輔導,使其勇于面對現實,解決他們心理上不愿意重返學校就讀的問題,使其重返校園。
(8)加大研究,分層次對未成年犯罪人實施不同的教育、挽救措施。建立志愿者幫教小組,成立幫教志愿隊,實行責任負責制,針對其不同的特點,區別對待,把握最佳分寸。分級:針對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性質、主觀惡性程度、悔改情況、一貫表現、學習狀況分成 A 、 B 、 C 、 D 四級。對應重點校、普通校、職業高中和工讀學校四類學校分別安置。我院對未成年犯罪人判處非監禁刑(定罪免刑、管制、單處罰金、緩刑)后,將判決書及相關材料(原學;蚪值莱鼍弑憩F證明、悔過書等)交由教委進行復學安置。教委將根據失足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參考原所在學校類別將其安置到同等水平的其他學校讀書。失足未成年人復讀有半年試讀期。試讀期表現不佳,將失去復學機會交由社區矯正,表現惡劣不遵守緩刑規定的可以建議法院對其變更強制措施,收監執行。同時我院按社區矯正程序將失足未成年人材料交失足未成年人住所地社區,負責八小時以外、公休假日的監管和幫教。同時,對失足未成年人的矯正采取不公開不留痕跡的教育挽救方式,以利于失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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