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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電梯也需交費 不能以放棄權利推脫義務
2008-10-27


案例:李先生住在某小區一幢高層公寓的三樓。由于樓層低,李先生平時極少乘電梯,可電梯費卻要照交不誤。李先生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自己以后不再使用電梯,也不交電梯費,物業公司予以拒絕。李先生有些想不通:我不乘坐電梯,就不會產生費用,為什么還必須繳納電梯費

    案例:李先生住在某小區一幢高層公寓的三樓。由于樓層低,李先生平時極少乘電梯,可電梯費卻要照交不誤。李先生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自己以后不再使用電梯,也不交電梯費,物業公司予以拒絕。李先生有些想不通:我不乘坐電梯,就不會產生費用,為什么還必須繳納電梯費?

    《物權法》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物權法》中新規定的一個權利。簡單地說,這項權利的內容就是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都屬于業主共有。案件中所提及的電梯,就是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之一。《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電梯費不僅僅是乘坐電梯的費用,還包括因日常維護等產生的費用,李先生作為業主之一,對電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必須承擔對共有財產養護的義務。以“不乘坐電梯”這種放棄權利的形式,不履行交費義務,是不符合《物權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