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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條例在涉及業主共同利益事項表決方面有三大變化
2008-10-27


2007年10月30日15時,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副司長姜萬榮、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秘書長陳偉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新修訂《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及貫徹落實情況”與網民在線交流。

    [主持人]網友對涉及業主共同利益事項的規定非常關注。有網友問:新修訂的條例在涉及業主共同利益事項的表決通過原則方面有何調整?主要出于何種考慮?

    [陳偉]和原來的《物業管理條例》最大的區別就是表決增加了一個標準,以前是按照投票權數,按照面積的套數來作用指標的,現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數,這就是考慮到開發商有可能是一個業主,但是他占的面積比較大,所以影響表決的結果,而現在增加了表決的人數的規定,這是增加了一個標準。

    第二個大的變化就是關于表決的比例,原來根據舊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幾個重大事項,比如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程》,以及選舉業主委員會這些重大事項原來是要求特別多數的表決原則,也就是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的認可才可以最終得出決議,現在為了使表決更具有可操作性降低了表決比例,變成了一個普通、多數表決規則,也就是按照現在的二分之一。一是增加了標準,二是改變了原來的表決比例。

    如果還有一個大的變化就是在舊的《物業管理條例》中的重大事項中沒有關于業主重建、改建建筑物事項的規定,而新的條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增加了這一事項,業主在表決重建、改建建筑物的時候也作為一個重大事項按照雙三分之二原則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