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兗礦集團第二醫院終于低下了頭
2008-10-28


【醫療糾紛律師網消息】 12月7日,高秀云女士收到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法院裁定準許兗礦集團第二醫院撤回其上訴。至此,鄒城市人民法院(2005)鄒民初字第76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醫院賠償高女士214852.86元(含醫院已墊付醫療費81713.58元)。今后的醫療費,待實際發生后,高女士可另行起訴。

    本網站長、“2005年度十大律師名人”宋中清律師代理高女士與兗礦集團第二醫院的這起醫療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經過兩審,終于塵埃落定。

    2004年7月28日,75歲高女士因言語不清、右側肢體活動不靈到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醫院就診。2004年11月23日,原告到被告醫院擴充血管。12月2日,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給高秀云輸入奧迪金(存有絮狀物的液體)后病情加重,出現抽搐,體溫突然升高等反應,導致失語等。高秀云呈亞植物狀態。經專家會診和相關司法鑒定認為高秀云目前后遺癥與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醫院所輸的液體內有絮狀物存在因果關系。

    處于亞植物狀態的高秀云女士通過其子女代為主張權利,終于討得了說法。兗礦集團第二醫院也終于為其早已經在病歷中承認的實習護士違反規程滴注變質藥物致人損害的事實低下了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