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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廖某死緩
2008-10-23


與丈夫關系不和,多次遭到丈夫打罵,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忍無可忍伙同他人殺死丈夫被判死緩。日前,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廖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06樂刑初字第40號)。

    2006年3月27日,被告人廖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屬為其委托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雷福根律師為其法律幫助人、辯護人。接受委托后,雷福根律師立即會見嫌疑人、走訪家屬,仔細了解案件情況。經過初步了解分析之后,雷律師發現本案很有可能是因為家庭糾紛、夫妻關系不和引發的,死者有過錯,因此決定對被告人作罪輕辯護,不應該對被告人判處極刑。雷律師多次往返被告人及死者居住地、工作地,先后在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提取到不予離婚判決書、被告暫住地村委會出具的死者打罵被告的證明等證據材料,并提出對被告人給予從輕或者減處罰的辯護意見。

    最后,法院查明被告人廖某因與死者陳建明夫妻關系不和,于2004年5月攜帶其子陳某從四川省仁壽縣來到四川省峨眉山租房居住。2005年,被告人廖某與本案另一被告人趙振方相識后,二人即同居生活在一起。期間,被告人廖某提出與死者陳建明離婚,在陳保證不再打罵廖的前提下法院駁回了廖某的起訴。2006年2月,因生活困難,被告人廖某和趙某商議弄死陳建明然后回仁壽老家生活。2006年3月2日,陳建明被廖某用電話通知到峨眉山,當晚被廖某和趙某用本棒打死后拋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