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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明年推
2008-10-23


8月27日,公安部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新規”),記者注意到,新規增設了“自行協商”簡易程序、首次明確駕駛員“疏散”責任、對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等作出了新要求。

  其中,限制交通警察的權力,增加事故認定復核程序,成為新規的一大亮點。據悉,該新規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規1交警辦案應具相應資格

  新規明確: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據悉,現行規定要求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警,經培訓考試合格可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具有兩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可以處理適用一般程序及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新規2人為造成擁堵可罰款200元

  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新規增設了自行協商程序,即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進行自行協商時,車輛可以移動的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據悉,目前鄭州市已經開始實施輕微交通

  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對于無人員傷亡、事故責任明晰等輕微交通事故鼓勵車主“私了”。

  同時,新規還首次明確了司機的“疏散”責任:一旦在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新規3交管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付費

  為有效防止保險公司推脫責任,新規還首次為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介入車輛保險提供依據。新規規定,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交管部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交管部門書面通知相關機構。

  新規4交警扣留車輛及貨物有規定

  “交警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并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還。”新規指出,因搜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同時,新規強調,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新規5交警執法錯誤可負刑事責任

  新規明確:交警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后果嚴重的,還應追究交管部門領導責任。

  同時,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如受理,則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新規6外國人釀車禍可禁其出境

  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

  鏈接

  當事人應立即報警的8種情況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6)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8)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