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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過后“賠”聲起 造成損失誰來埋單(圖)
2008-10-23


記者 崔立偉 陳曉英 孟紹群

  



               北京經
歷暴雨考驗

  7月10日傍晚,一場罕見的暴雨突襲北京城,約一小時以后京城變成了水鄉澤國。

  據有關部門統計,突降的暴雨使2400多輛汽車成了水中之物,有的還慘遭滅頂;北京城區房屋倒塌5處,房屋漏水4698間;道路和小區積水137處;地下建筑進水56處……

  7月12日傍晚,狂風暴雨突然襲擊上海市,申城措手不及,地鐵晚點,公交癱瘓,圍墻倒塌傷人,漁船沉沒,居民小區斷電……

  ……

  暴雨過后,人們照例反思:城區排水管網建設滯后;雷雨警報不能快速傳遞;應急系統難以確保暢通等等,幾乎將今后要完善改進的問題“一網打盡”。但暴雨也提出了一個不能不馬上解決的問題———賠償。

  至少要賠我5萬塊錢

  北京市西城區天外天商品批發市場有5個地下營業廳,10日的暴雨將這5個營業廳全部淹掉,最深積水達2米。

  7月13日下午,在這里經營皮包生意的商戶張容跟記者提起當天的情況時仍心有余悸。他說,那天他眼看著雨水漸漸漫進來,一會兒的工夫就沒過了鞋底。市場工作人員對商戶們大喊,快撤吧,呆會兒水進來了,電線一漏電,該有危險啦!命要緊呀。張容說,大家紛紛棄貨逃生,我也跑了,10萬塊錢的貨呀,全泡了。我經營的是中高檔皮包錢包,拿水一泡就全完了。我這還不算多呢,聽說,有個專門批發圍巾的損失了上百萬,整個市場的損失難以計算。

  談到損失的問題,張容說,“這事情怎么處理,我們商戶在一起商量過,我們覺得商場應該賠償一部分,別人不說,就我這個攤位,每年要交三萬多塊錢管理費,商品的安全應該有所保證。至于說賠多少,我們也了解過,過去沒出過這種事,也沒個標準,但就我個人來說,10萬塊錢的貨,至少應賠我5萬塊錢吧。”

  張容告訴記者,目前,商戶代表正在和有關部門協商,究竟賠不賠?誰來賠?賠多少?還不知道。

  房子漏雨淋壞東西找誰

  66歲的魯大媽,住在北京市前門大柵欄的一條胡同里,她的房子看上去老舊得很,房頂一側蓋著塊苫布。魯大媽說,苫布是下雨那天房管局來人蓋上的,因為當時房頂漏雨……

  魯大媽的兒子說,“我們住的是‘公房’,每月要向房管局交房租,房子壞了都是房管局來修。說實話,這次漏雨造成的損失不大,只是淋壞了幾本書,電視機好像進了水,但晾了一天后打開照樣看。但是我有個問題,如果真是房子漏雨淋壞了東西造成大的損失,我們找誰?找房管局賠行嗎?”

  魯大媽拽了兒子一把,呵斥道,“別說這得罪人的話,淋壞東西算你倒霉!”

  沒保險就沒人賠啦

  7月14日天近午時,位于北京紫竹院的首汽第三修理廠接待大廳里,仍不見冷清。當記者問一位營業員,這兩天送修的車什么毛病最多時,小伙子呵呵地笑了:“那還用問,泡的多唄———”

  這位營業員告訴記者,從暴雨過后的第二天開始,被雨水浸泡出了故障送來修理的車接連不斷。修理所需的費用,一般說來,低檔車要幾千元,中檔車一萬元左右,高檔車兩三萬元……

  說話間,一位戴眼鏡的中年人走過來,對營業員說:“師傅,結賬。”趁著營業員算賬的機會,記者問那中年人:“你開的什么車?出什么毛病了?”

  這位姓曹的中年人回答很干脆:“桑塔納,泡了。下暴雨那天堵在蓮花橋下面了,車跟船似的,四個轱轆都離地了。”

  營業員將賬單打了出來,曹先生要付修理費六千一百多元。

  “你的車上保險了嗎?”記者問。

  “咳,別提了,這車是三倒騰兩倒騰轉手買來的,前邊的車主沒上保險,我也就沒上。我想,哪兒那么多倒霉事會讓我趕上!這回真趕上了。問題是,這車該交的費呀稅呀咱都交了,你市政就修這樣的路?你們是怎么設計的?就沒想過下大雨會積水?我覺得,市政應該賠償我的損失。我昨天看一張報紙上說,下暴雨那天,掉進西翠路上那個大坑里的桑塔納車主,找市政要求賠償,市政工程管理處已經答應,負責這輛車車保以外的一切修理費。我沒保險就沒人賠啦?我把修路的錢都給你們了,出了問題,你們當然要負責!”不可抗力損失原則自擔政府賠償要看缺陷認定

  “不幸事件只能落到被擊中者頭上”

  “羅馬法上有句話:不幸事件只能落到被擊中者頭上。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你誰也找不著,只有自己承受。”7月14日,損害賠償問題專家、中國人民大學的楊立新教授這樣回答了記者“暴雨之后的損失誰賠”的提問。

  楊立新教授認為,規避風險的辦法一是上保險,但保險合同一定要約定清楚不可抗力的情況,否則理賠時難免扯皮。

  第二種方法是健全災害性天氣預警機制,這需要政府投入更多的財力和精力。

  “要政府賠償的說法不是一點道理沒有,值得研究”

  有人說,汽車上路交了養路費,而且我們每個人都是納稅人,政府有義務提供一條安全的適宜通行的道路。現在被淹的車輛屬于在正常行駛的途中突遭水淹,進而導致發動機進水,罪魁禍首是城市排水系統存在缺陷,所以說,政府應該賠償損失。楊立新教授認為,這種說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還值得研究。

  他拿筑河堤打了個比方:設計時是50年一遇,卻遇到了100年一遇的洪水,沖垮了河堤,淹死了人,“能追究修河堤的人的責任嗎?還說不準。”

  楊教授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第二款規定: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前幾年重慶綦江彩虹橋倒塌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彩虹橋是人工構筑物,它有缺陷,一下子塌了,砸死人政府要賠。汽車被淹和這個道理是一樣的,但這里面有自然的原因,又有管理缺陷和設計缺陷的原因,假如要賠償的話,我覺得政府應該負部分責任。”

  “被淹車主應該嘗試打一下要求政府賠償的官司”

  楊教授認為,雖然責任的劃分非常難,“但是被淹汽車的車主要求政府賠償損失的官司可以打一下試試”,法律依據就是前面說的那個司法解釋,法官應該綜合考慮。責任承擔人是公路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也就是市政部門將會成為被告。

  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劉結律師認為,這種官司非常難打,車主將面對舉證困難的難題。根據民法上的公平原則,車主可能得到“適當補償”,但這種補償很低,與他的實際損失和打官司投入的精力不成正比。

  “賠償的關鍵在于設計缺陷或是管理缺陷的認定”

  楊教授認為,暴雨之后的損失怎么賠,關鍵在于“設計缺陷或管理缺陷的認定”。

  淹車事件中,如果能認定政府在道路的設計和管理上有缺陷,就可以賠償,如果不能認定,就不賠償。

  北京天外天小商品市場貨物被淹一事中,如果房子建筑確實有問題,比如沒有防水設計、建在地勢低洼的地方,而且要看建房者當時能否預料到,能預料到就有缺陷,建房者應該賠償貨主的損失;無法預料到就沒有缺陷,損失由貨主自己承擔。

  至于一些公共設施,比如電線桿因大雨倒了砸死人,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要看管理上有沒有缺陷。比如:有證據表明下雨前電線桿就傾斜了,但無人過問,下雨時倒了砸死人,電線桿的管理者就有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又比如,突然刮龍卷風,把好好的電線桿拔起來了,砸死人,管理者就沒有責任。

  總之,賠與不賠一看自然災害達到什么程度,二看造成損害的物的所有人有沒有過錯,有過錯賠,沒過錯不賠,過錯指設置缺陷和管理缺陷。政府埋單別喊冤

  據報道,上周六的暴雨達到自然災害的級別。那么這次災害給民眾帶來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賠償?這些受損民眾是不是只能自認倒霉了?本報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專家們各自亮明了觀點。

  政府要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

  中國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杜鋼建認為,在現代法制社會,政府對各類自然災害有預測和防范的責任。災害管理屬于社會的基本職能。自然災害的發生只要人為因素存在,有關政府機關及其他主體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可以預見的災害而沒有采取足夠有效的預防措施的,人為因素就已存在。此類災害就屬于“人禍”而非“天災”。在有人為因素存在的災害中,國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賠償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也認為,不管是賠償責任還是補償責任,政府一定要承擔起來。從納稅人角度出發,我納了稅,就有權享受公共設施的安全和便利。政府有義務維護公共設施的安全,對公共設施進行妥善的修繕保護。如果因為政府的行政不作為,該履行的義務沒有履行,或履行義務不到位,造成對民眾權利的侵害,民眾可以要求賠償;如果政府采取的各項措施已經盡了最大努力,本身又是合法性行為,但客觀上已經造成人身和財產的損失,政府這時承擔的就是補償責任了。

  賠償要找具體部門

  韓大元教授認為,賠償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政府主動拿出一個統一的賠償或補償標準與受損者協商;二是民眾可以提起個人訴訟或團體訴訟,團體訴訟效果可能會更好些。提起訴訟有三個條件:一是客觀上發生的損害,二是損害和不作為之間有客觀必然的聯系,三是利益的關系人。

  在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時,必須找相應的、具體的管理部門,比如蓮花橋下被淹壞汽車的車主,可以找道路管理等部門;被淹的地下商場受損商戶,可以找市政或城建等部門;被公共設施如電線桿砸傷的民眾,可以找相關的電信部門。政府的責任是各個部門具體責任的組合,即使它能拿出免責的規范性文件,也得看文件本身有無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

  該誰賠就由誰賠

  韓教授強調:反思,不能停留在道義上的反思。政府既然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就要查清是哪個部門沒有很好地履行義務而造成損害,到時該由誰承擔就由誰承擔,該怎么承擔就怎么承擔。

  人大應該站出來監督

  韓教授認為,政府不能拿“十幾年罕見”這種話來搪塞,政府有義務保證民眾的安全。如果政府沒有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人大應該站出來監督,要求政府對民眾有個合理的解釋。民眾有知情權和了解權,有權利知道排水系統是什么時候建的,排水能力、技術和投入、今后怎么辦等問題。

  建議把此類賠償納入國家賠償法

  杜教授認為公共設施設置和管理的欠缺可以是因違法行使職權而發生。對于因違法行使職權而發生欠缺造成的損害,理應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為確保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賠償,建議盡快修改國家賠償法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以表明違法行使職權致使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發生欠缺而造成損害的,應當納入國家賠償范圍。

  韓教授也贊成擴大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但這一切還有待國家財政經濟能力的提高。

  無過錯責任原則可不可行

  杜教授提出一個大膽的想法:在追究國家責任時,不僅要追究因過錯(故意或過失)發生的責任,而且還要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追究在一定條件下即使行為人無過錯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他認為,現代法制國家在災害管理方面普遍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日本和韓國等國家,對于公共設施對民眾所造成的損害,不論其設置管理者是否盡到相當義務,國家或公共團體都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