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告贏國土房管局
2008-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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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條件開發商發放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被判違法
本報訊 朝陽華輝苑業主莫先生在狀告開發商違約的官司中,發現開發商提交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有問題,于是又將發放此證的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推上被告席。昨天,記者獲悉,由于開發商沒有獲得土地使用權證就被許可預售商品房,東城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違法。莫先生 對一審判決仍不滿,已提出上訴。
莫先生的代理人王律師向記者介紹,1999年6月,莫先生買下朝陽區華輝苑A棟的一套房屋。后來,莫先生以開發商首都工程公司違約為由將其告到朝陽法院。朝陽法院審理此案時,開發商出示了一份《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這份證據與莫先生當初購房時見到的那份預售許可證的內容有出入。莫先生認為,國土房管局在核發預售許可證時存在違法行為。于是他又起訴北京市國土房管局,要求撤銷開發商出示的那份《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法院審理后查明,首都工程公司于1999年分三次付清華輝苑C棟、B棟2號門樓房的地價款;又于1999年底至2000年初分三次付清A棟、B棟1號門的全部地價款。在此期間,國土房管局先后三次為首都工程公司頒發了不同預售范圍、不同有效期限但證號相同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莫先生購房時見到的是第二次頒發的。2000年3月29日,國土房管局核發了涵蓋A、B、C三棟樓房在內的預售許可證。2001年12月,國土房管局頒發兩個《土地使用證》,分別確認1號樓(原為C棟)和2號樓(原為B棟)2號門、3號樓(原為A棟)和2號樓1號門的土地使用者為首都工程公司。
法院認為:《房地產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一首要條件。首都工程公司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證明時,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不符合預售條件。所以,國土房管局為其頒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依法應確認該許可證違法。
王律師告訴記者,雖然官司打贏了,但莫先生對一審判決仍有不同看法。比如:被告就同一樓盤甚至同一棟樓房的房屋分多次頒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判決只認定最后一次核發的許可證違法,對以前幾次卻沒有明確說法。
沒土地使用證不能預售房屋
自2004年7月1日起,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須按整棟樓房交清地價款,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方可申請預售;已交地價款不足整棟樓的,須補足后方可申請預售許可證。
據介紹,此舉是為了加強和規范北京市商品房預售管理,依法行政,提高效率,完善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機制。目前,公眾可以在網上查詢北京市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預售許可證的相關信息。今后還可通過語音電話和手機短信查詢。市民在查詢房屋預售許可證相關信息時,除應看清楚項目名稱外,應該特別注意預售范圍等信息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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