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原告
被告
記者采訪原告
中廣網北京7月22日消息 隨著加入WTO和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公民對于商標的維權意識大大增強,商標代理服務已經在我國形成非常廣闊的市場。商標代理服務是一種法律服務,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受任何非法干涉,而且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服務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但多年來,在我國實踐中,律師一直被排除在商標代理服務領域之外。律師界一直在向有關部門這個問題,但至今未能得到解決。
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因其代理的商標注冊申請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拒絕受理后,以該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這起行政訴訟成為“律師是否可以從事商標代理服務”的爭論焦點。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一中院認為,律師可以從事該項業務,并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不能以律師事務所不是“商標代理組織”為由拒絕受理律師作為代理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這是《行政許可法》實施后我國首例涉及國家部委的行政許可案,倍受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法律部門、全國律協及新聞媒體的廣泛關注。
2003年3月14日,原告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受代理人委托,向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標注冊的申請。2003年7月17日,被告作出關于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標注冊申請的85號通知,稱由于原告不是《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代理組織”,提交的商標代理委托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決定不予受理原告關于“易民EMIN”商標的注冊。原告不服85號通知而申請復議。國家工商總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85號通知。原告仍不服,認為現行法律未對商標代理組織予以特別界定,更未禁止作為法律服務組織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法律事務,遂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85號通知。
一中院認為,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務。原告從事該項業務的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同時,國務院已取消了“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這兩個行政審批項目,相關規定也未禁止律師從事該項業務、也未對提供商標代理服務的主體作出特別要求。在《律師法》已有相關規定前提下,被告關于原告不能從事該項業務的主張不能成立。被告拒絕受理原告作為代理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缺乏法律依據,故一中院依法作出撤銷商標局作出的85號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標注冊申請的通知的一審判決。
此案的宣判,雖然只是一個個案,但標志著從司法上認可并保護了律師依法從事商標代理的權利。也就是說,這個案件的宣判使廣闊的商標代理服務市場向律師敞開了大門。尤其是入世后,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群體,律師的介入勢必有助于推動我國商標代理服務的進一步規范,使當事人的商標權益得到更有效和充分的保護,并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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