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行政許可法》推動電子政務建設
2008-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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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凱 杜治洲
歷經7年的《行政許可法》終于審議通過,并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人們普遍認為,這是政治文明建設的一件大事。事實上,這對于電子政務建設也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行政許可法》是從法律的高度對電子政務的認可和推進。
一、《行政許可法》的初衷與電子政務高度一致
按照我國 的國情,電子政務的公共管理目標可定位為:“規模適度、管理科學、高效服務”。所謂規模適度,是指對政府的規模要進行嚴格控制,防止政府規模過度膨脹。所謂管理科學,是指政府在對社會實施管理的過程中,要遵循管理規律,盡量簡化環節,提高公共管理的科學化水平。所謂高效服務,是指通過電子政務的發展,要不斷拓展政府對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領域和項目,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提高社會和公眾的滿意度。
《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簡化行政環節;縮減政府規模;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公眾滿意度;提高政府行政執法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水平。可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初衷與電子政務的公共管理目標是高度一致的。
二、《行政許可法》明確了電子政務的方向和原則
《行政許可法》從3方面進一步明確了電子政務建設的方向和原則。一是政府的信息公開。《行政許可法》在法律上規定了政府在行政許可領域公開政務信息的義務以及具體做法,并且還必須提供公民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解釋;二是政府的服務行政。《行政許可法》的出臺,使得服務行政終于進入了制度化的階段。依此,在這方面電子政務建設必須注重以為公眾服務和為公眾負責的原則;三是民主行政。《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的設立,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必須聽證的行政許可行為必須公開聽證,而且費用由政府機關負責等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民主行政的新內涵。所以,在實現民主行政方面電子政務建設的原則和方向就是:程序民主化。
三、《行政許可法》在一定程度上為電子政務建設破除了觀念障礙
《行政許可法》為電子政務建設破除了兩個方面的觀念障礙:一是傳統行政觀念的障礙;二是重“電子”輕“政務”觀念的障礙。《行政許可法》使電子政務得到了法律的認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推行電子政務,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法》還規范了行政許可程序,簡化了辦理手續,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辦公條件和設施。
四、《行政許可法》為電子政務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由于《行政許可法》從法律的高度認可了電子政務,它的實施,將會在中國電子政務的建設過程中同樣發揮重要的支撐保障作用,而且會加快我國電子政務建設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五、《行政許可法》為電子政務建設搭建良好的“政務”平臺
政府職能問題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問題。《行政許可法》的實施,使政府由“無所不管”的全能型轉變為“有所取舍”的有限型;其次,政府職能重新定位,由以管制為主轉變為以管理和服務為主;第三,《行政許可法》解決了政府職能轉變的核心問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政府職能轉變,而政府職能轉變的核心問題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將朝著精簡、統一、效能的方向發展。
《行政許可法》會帶來政府職能的重新整合和一體化,行政組織的扁平化,政府公文的電子化等等。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行政許可法》的實施能夠落到實處,電子政務建設將會有突飛猛進的發展。
汪玉凱: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國務院電子政務示范工程總體專家組成員;杜治洲: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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