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案有了開篇之作
2008-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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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士君
行政許可法實施半月有余,就已迎來了其在司法判例上“開篇之作”。據《大河報》7月23日報道,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日前撤銷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關于律師事務所不能代理商標申請業務的行政決定。這是行政許可法實施半個月后,國家部委首次在行政許可官司中落敗。同時,該宣判也標志著從司法上認可并保護了律師依法從 事商標代理的權利,使商標代理服務市場向律師敞開了大門。
為杜絕國家行政機關濫設行政許可項目的現象,行政許可法沒有賦予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這也是從源頭上根治某些領域或行業因行政許可項目繁雜而導致“審批腐敗”再度蔓延的治本之計。為遏制久治不愈的“審批腐敗”,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就必須大力削減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權力”和“權限”,減少其不必要的行政審批。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需要,卻抱住以往的許可權力不放,故其在該案中敗訴也在法理之中。
而作為國家部委,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行政許可案中敗訴,也具有一種敲山震虎的“開篇”效應。在行政許可法未實施之前,國家工商總局一直將“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作為行政許可事項,可以說謀得了許多現實的部門利益。去年2月27日國務院將此項許可事項取消后,國家工商總局卻于當年4月30日以工商企字[2003]第55號文等形式,企圖保留住這已被列入廢除之列的行政許可項目,則純粹是保護自身利益的需要。對待這種變相保留廢除過的許可事項,甚至目無“許可法”尊嚴的國家機關,當然應按照許可法的規定制裁之,以維護法律尊嚴,以儆效尤。所以說,商標局的敗訴,既是許可法遏制“審批腐敗”的開篇之作,同時也樹立起了許可法應有的法律權威。
此外,此判決也使得行政許可法實現了從法律文本到實際效力的轉變,并且對時下許多政府部門在依法行政的法律理念和自身職能定位方面存在的偏差和誤區,起到了及時有效的“糾偏”作用。同時,其依法判決既維護了行政許可法的尊嚴,更實現并滿足了公民依賴行政許可法而產生的權利期待。當然,商標局的敗訴,也顯示了行政許可法對遏制時下仍潛藏在國家行政機關的“審批腐敗”應有的“殺傷力”,并為樹立法律的權威產生及時而有效的“開篇”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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