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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2008-10-23


一、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是否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到哪家仲裁機構、由誰來主持糾紛的解決等,都可以由當事人來自主選擇,主持糾紛解決的仲裁員都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訴訟則實行級別、地域管轄,審判庭的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簡單地說,仲裁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就約定以后出現糾紛時叫某仲裁機構做“娘舅”,一旦裁定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

三、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糾紛,而法院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訴訟的案件。

四、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申請撤銷時法院不會從實體處理中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法院有相關的法定監督機構和救濟程序。

五、 仲裁庭審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六、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