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法解讀:《就業促進法》值得關注的幾個方面
2008-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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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計9章69條,制定了針對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提出了“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該法規定了很多的大政方針,涉及宏觀性的、政策性的措施,需要國家、政府部門、全社會去共同改善就業環境。對于普通的大眾而言,值得關注的是那些直接和我們的就業權利有關的規定,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 政府應建立就業專項資金,用于改善和擴大就業。
改善就業環境,促進就業必然涉及到資金投入,在《就業促進法》頒布之前,有關于對再就業資金管理的規定,而這次頒布的《就業促進法》則把就業專項資金明確寫入了法律,提升了其效力程度。《就業促進法》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
比如,就業困難人員就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援助申請,這時候就可能涉及到使用該專項資金用于擴大就業。
2. 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
平等就業,反對就業歧視一直為社會所關注,因戶籍、性別、病毒攜帶等原因遭到就業歧視的報道和案例也有很多,比如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歧視案就入選了“方正杯2006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就業促進法》對于平等就業問題以多個條款作出了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基本的原則,“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除此之外,該法其他條款的規定主要是: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機構的責任: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男女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民族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規定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農村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設立
為了實施促進就業的目的,《就業促進法》規定了很多大政方針,比如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等等。其中和老百姓比較直接相關的就是建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這是《就業促進法》的一大亮點。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而且,明確規定該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公益性的,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為勞動者免費提供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主要為勞動者提供如下免費服務:(1)就業政策法規咨詢;(2)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3)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4)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5)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6)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當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有效運作還需要若干的配套措施,在《就業促進法》頒布之后,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就應當開始著手設立這樣的機構,在這樣的機構建立之后,勞動者在就業方面將會有更多的安全保障和便利。
4. 建立失業預警制度
建立失業預警制度也是《就業促進法》的一大亮點,現在我們有很多的預警機制,比如高溫預警、災害行天氣預警、流行性疾病預警、突發事件預警等等,針對失業建立預警機制則是《就業促進法》在法律層面上的首創,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比如因職工人數較多的大型企業的破產、公司的注銷、或者單位裁員達到一定人數的,我認為都需要納入失業預警機制的范圍之內。
5.就業援助制度
我國建立有專門的法律援助制度,各地市也建立有自己的法律援助中心,對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符合條件的案件中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對于就業提供援助服務這是《就業促進法》新提出的制度,也是該法的又一大值得關注的亮點。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比如,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
所謂就業困難人員,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是指: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就業困難人員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援助申請,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屬實的,可獲得就業援助。
6. 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如果都處在失業狀態,可想其生活是非常艱難的,對此,《就業促進法》做了具體的規定,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存在上述情形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就業促進法》的頒布和實施,必將對改善就業環境和擴大就業產生深遠影響,對每個勞動者而言都是值得仔細學習的一部法律。當然,其有效實施尚需就業援救等機制的建立,公共就業服務等機構的設立,和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但《就業促進法》在失業預警、就業援助、就業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創設都是值得關注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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