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三種人
2008-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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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勞動者的求職經歷中,有兩個“心中的痛”:一是試用期漫長,而且動不動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將你推出門外;二是進單位后,怕被老板挑刺找茬,莫名其妙被開除……但隨著《勞動合同法》的頒布施行,這一切都將從此改變。
在昨天召開的全省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工作會 議上,參與該法立法過程的勞動保障部法制司司長閆寶卿解析《勞動合同法》將對勞資雙方產生的深刻影響。盡管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不能超過6個月,但由于沒有規定試用期的條件和明確試用期的性質,依然為一些用人單位規避法律義務、損害勞動者權益留下可鉆的法律漏洞。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往往以試用期為借口,損害勞動者權益。
“《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明確限定了試用期的期限、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水平以及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聘試用期勞動者,牢牢封堵了《勞動法》的法律漏洞。”閆寶卿介紹,《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等等。
另外,“雖然單位裁員條件放寬了,但是社會責任不減。”閆寶卿說,為了降低裁減人員對勞動者工作和生活的影響,《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一是補充規定了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二是細化了關于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的規定,即規定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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