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所在的單位解除了和我的勞動合同,但是沒有按照規定給予我經濟補償,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原單位給予補發以及賠償損失?
答:根據勞動部在1994年12月3日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后,沒有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了全額補發經濟賠償金以外,還必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全額50%數額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所以你可以以次為依據要求單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