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總 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集團公司及所屬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集團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具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成員、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共同搞好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企業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資信情況等,對方簽約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我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經濟利益得于實現。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等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 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并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合同的審查批準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給集團公司法務部審核,并經領導審批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 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 萬元的;投資 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并必須經集團法務部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倘若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貨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集團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集團法務部共同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我 方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集團法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集團法務部及主管領導匯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集團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集團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法務部、財務部、行政部;分管 副總經理或所屬企業、各部門主管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等,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集團公司所有合同均由法務、行政部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法務、行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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