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期間的待遇
2008-9-20 |
||
職工因事請假期間的待遇,國家現行法律規范中沒有具體規定。因此,關于職工因私事請假期間的待遇問題,可以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通過內部規章制度加以規定。有的單位規定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待遇,有的單位則規定事假期間沒有任何待遇。這些規定都與國家法律規范不抵觸,因而都是有效的。職工因私事請假,沒有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向其支付一定的生活費是可以的,不向其支付任何待遇也是可以的。不過,目前,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經批準的事假期間,工資是照發的。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0705]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