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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土地轉用
2008-9-20


 


  農用土地轉用,又稱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國外稱“建筑許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指建設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生產用土地的,先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過批準后才能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將其轉變為建設用地并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的審批制度。是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重要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關鍵環節。由于我國對土地實行特殊的用途管制制度,農用地不可以隨意轉為建設用地,必須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政策為依據,經過依法審批,否則就是非法占用土地。其審批權集中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但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一定的授權,體現在:
  省級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級政府批準。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19981227]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通知[19990302]
  第四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申請。
  受理預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四)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六)占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七)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八條 建設只占用國有農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二十四條規定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10725]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規范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以下簡稱“預審”),是指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實保護耕地;
  (三)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第四條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等建設項目依照法律規定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建設項目由人民政府批準的,預審工作由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批準的,預審工作由該部門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預審工作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建設單位提出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由負責預審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
  (一)申請預審的正式文件;
  (二)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應當包合土地利用的章節,內容包括規劃選址情況、用地總規模和用地類型、補充耕地資金落實情況等;
  (四)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擬占用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七條 負責預審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預審申請,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預審申請,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第八條 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四)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資金是否落實,計列費用是否合理。

  第九條 受理預審申請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預審意見應當抄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特大型建設項目的預審,預審時間經批準后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條 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預審,應當實行內部會審制度。

  第十一條 負責預審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 凡應進行預審的建設項目,未申請預審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建設用地申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接受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