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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信訪工作的兩個新規
2008-8-26


    近日,中共中央紀委發布了《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

    筆者根據有關規定對這兩個規定解讀如下:

    1、《解釋》和《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近幾年來,按照黨和國家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部署,各地各部門在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方面做出了積極努力,在暢通信訪渠道、明確工作職責、規范信訪秩序,推動信訪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要看到,當前一些黨員干部和行政機關公務員中還存在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以及漠視群眾疾苦的現象,尤其是少數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比較淡薄,工作責任心不強,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中沒有很好地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成為引發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不僅擾亂了信訪工作秩序,而且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團結,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破壞了黨群關系,必須堅決予以制止。

    嚴肅黨紀政紀,是追究違紀行為、落實領導責任制的有力措施。但由于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專門針對信訪工作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處理依據分散在相關法規中,又比較原則,致使實踐中在適用紀律處分時經常發生分歧,影響了工作效率和責任追究的嚴肅性。為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處分規定,以嚴肅懲治信訪工作違紀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

    《解釋》和《規定》適用對象及適用的處分種類不同

    2、為什么要分別出臺《解釋》和《規定》,兩者是什么關系?

    答:在紀律責任追究方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出臺后,已經形成了黨紀和政紀兩種處分制度體系。因此,我們分別起草了黨紀處分解釋和政紀處分規章兩個規定。

    黨紀處分采取解釋的形式,主要考慮是,《黨紀處分條例》賦予了中央紀委對《黨紀處分條例》的解釋權。同時,《黨紀處分條例》對失職、瀆職違紀行為的處理已有原則性規定,通過對《黨紀處分條例》進行解釋的方式可以解決現有問題,而且簡便易行,有利于盡快解決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政紀處分采取三部門聯合制定規章的形式,主要是因為,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考慮到《規定》主要是明確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政紀處分規定,因此,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聯合制定規章為宜。

    《解釋》和《規定》的基本內容和政策界限是一致的。但兩者的適用對象及適用的處分種類不同。《解釋》適用于所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中共黨員,適用的處分種類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規定》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其他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適用的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重點是要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

    3、《解釋》和《規定》中的“領導責任”指的是什么?

答:出臺《解釋》和《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嚴格執行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責任制,切實落實領導責任,懲處信訪工作違紀行為,維護信訪工作秩序,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解釋》和《規定》的重點是要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對在信訪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領導干部進行黨紀、政紀處分,以促使各級領導干部切實負起信訪工作領導責任,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大局穩定。

    為了實現對信訪工作違紀行為領導責任的追究,必須明確“領導責任”的概念。關于“領導責任”的內涵,《黨紀處分條例》已有明確規定,但現有國家法律法規中對什么是領導責任還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為此,我們在大量研究相關案例的基礎上,借鑒《黨紀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了“領導責任”,即有關領導人員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時,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同時,為全面周密,除追究領導責任外,《解釋》和《規定》也兼顧了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追究。

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十六種

    4、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對貫徹實施《解釋》和《規定》有何具體要求?

    答: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完善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要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完善信訪制度,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解釋》和《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的具體舉措,是實踐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體現。

    首先,要認真學習宣傳《解釋》和《規定》。通過新聞媒體、編印宣傳材料,舉辦講座和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大學習宣傳力度,使廣大黨員干部、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正確把握《解釋》和《規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明確自己所擔負的責任,提高貫徹實施《解釋》和《規定》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提高依法處理信訪事項的能力和水平;使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全面、正確了解《解釋》和《規定》,為《解釋》和《規定》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二,要嚴格執行《解釋》和《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維護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對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對壓案不查、瞞案不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注重發揮公務員各項管理措施的整體效力,對在信訪工作領域因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要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深入貫徹《解釋》和《規定》,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暢通信訪渠道,切實解決問題。信訪工作部門要充分運用《解釋》和《規定》,認真履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和《信訪條例》賦予的給予處分建議的職責,進一步壓實有權處理信訪問題責任主體的責任,促其及時依法就地解決信訪問題,更好地維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切實強化領導責任和職能部門責任,通過預防和懲處信訪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全力推動信訪突出問題的解決。要緊密結合當前實際,努力提高信訪工作水平,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5、什么是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主要有哪些?

    答:《解釋》和《規定》所稱的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是指違反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信訪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等有關信訪工作規定的行為。

    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行為;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或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對疑難復雜的信訪問題,未按有關規定落實領導專辦責任,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拒不辦理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或者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拒不執行有關職能機關提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行為;本地區、單位或部門發生越級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后,未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或引發重復越級集體上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行為;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對重大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應到現場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行為;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行為等十六種。

    此外,為避免遺漏,《解釋》和《規定》還設計了概括性條款,規定了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也要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

    同時,《解釋》和《規定》對信訪工作中各類違紀行為明確規定了黨紀、政紀處分幅度,增強了《黨紀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可操作性,為嚴肅處理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行為提供了明確依據。

    對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