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解讀二
2008-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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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解讀二:公共機構違反節能規定要擔責-
根據國務院11日公布的《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公共機構違反這一條例規定,將承擔相應的行政乃至法律責任。
《條例》指出,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這些行為包括: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的;未按照要求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的;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的;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條例》規定,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條例》指出,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
《條例》強調,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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