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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法律問答(詳細解讀)
2008-8-26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法律問答(詳細解讀)
2008年8月1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
2008年10月1日
起施行。下面就關熱點問題解答如下。
1、問:為什么要專門制定關于公共機構節能的行政法規?
答:公共機構節能,是節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推行公共機構節能,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也是公共機構加強自身建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的必然要求。同時,公共機構帶頭節能,對于增強全體國民的節能意識,在全社會形成節能的良好氛圍,具有積極的導向和示范作用。
近年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從總體上看,公共機構能耗總量偏大、能耗增長速度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狀況還沒有根本扭轉。因此,必須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加大公共機構節能的力度,切實提高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水平。國務院制定這個條例,目的就在于將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通過法律手段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開創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新局面。
2、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和遵循的主要原則是什么?
答: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根據節約能源法有關公共機構節能的規定,總結近年來開展國家機關節能工作的實踐經驗,從公共機構用能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出發,以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為核心,有針對性地細化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要健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體制,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制度和節能措施。條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項原則:一是,有關制度和措施相對從嚴,以促使公共機構節能真正走在全社會的前列,充分發揮其在全社會節能工作中的模范帶頭作用。二是,注重制度和措施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確保各項規定明確、具體、有力,同時又切實可行,便于操作。三是,堅持約束與激勵相結合,既明確規定公共機構節能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又確立節獎超罰的激勵措施,增強公共機構節能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3、問:條例對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作了哪些規定?
答:制定和組織實施好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對于規范和引導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增強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預見性、科學性,保證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持續、有效開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條例首先明確規定了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的制定主體、制定依據以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即: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由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和原則、用能現狀和問題、節能目標和指標、節能重點環節、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為保障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的實施,條例還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4、問:條例對公共機構節能確定了什么樣的管理體制?
答:為了有效地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關于公共機構節能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的職責,使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切實做到有人抓、有人管,草案分三個層次規定了既有統一監督管理,又有相互協調配合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體制:一是,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二是,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5、問:條例對公共機構節能規定了哪些基本管理制度?
答:針對當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存在的責任不明晰、規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數不清、監督和約束不力等問題,條例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是,明確規定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依據。
二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加強對本單位能源消耗狀況的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四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五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在有關部門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六是,明確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七是,規定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公共機構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
八是,實行能源審計制度,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能源使用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并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6、問:如何保障公共機構節能的管理制度和各項措施得以落實?
答:保障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切實得以落實,必須加強監督檢查。因此,條例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明確規定了監督檢查的內容。特別是,為增強監督檢查的實效,條例規定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考慮到公共機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有的公共機構本身還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執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條例對公共機構的違法行為,包括未建立節能管理規章制度、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等,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予以通報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等非經濟性處理措施,并將這些措施與監督檢查的內容一起作為監督與保障措施作了規定,沒有設“法律責任” 一章。同時,條例對公共機構違反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銜接性規定。
7、問:關于公共機構節能的具體措施,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公共機構用能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條例從七個方面規定了公共機構節能的具體措施:
一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和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
二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并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上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三是,鼓勵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四是,規定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五是,規定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六是,規定了公共機構辦公設備、空調、電梯、照明等用能系統和設備以及網絡機房、食堂、鍋爐房等重點用能部位的節能運行規范。
七是,規定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并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