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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師法解讀
2008-1-7


                                         新律師法解讀      法制網記者 郭曉宇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律師法。

  為解決律師執業中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問題,修改后的律師法規定了一些新的措施,將有效地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同時,還對律師執業許可、律師執業的組織形式、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在訴訟中的權利保障、律師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等作了修改和完善。

  特許律師僅限緊缺領域專門人才

  現行律師法第七條對特別授予律師資格的問題作了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準,授予律師資格。”

  據了解,目前我國律師隊伍中缺乏精通國際經貿規則和金融、證券、知識產權等專業以及外語的高端人才的問題已經非常突出。有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在我國約13萬執業律師中,既精通金融、證券、知識產權、涉外法律服務等業務,又能夠以外語為工作語言的律師僅2000名左右。單靠司法考試遴選人才,難以完全有效解決目前律師隊伍素質結構亟待改善的現實需求問題。

  修改后的律師法完善了律師執業特別許可制度。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并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修改后的律師法還保留了兼職律師制度。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個人將可申請開辦律師事務所

  修改后的律師法增加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是國外比較通行的一種做法。但目前我國現行的律師法只規定了國家出資、合作、合伙三種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修改后的律師法在借鑒國際經驗、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對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作出了補充規定。

  一是增加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二是增加了合伙律師事務所類型的規定,明確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根據現行律師法,律師可以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修改后的律師法刪除了這條規定,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此外,還對合伙人的條件做了規定:除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考慮到合作律師事務所作為過渡形式在實踐中已經基本消失,修改后的律師法未再保留有關合作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對于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修改后的律師法保留了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即: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律師會見不被監聽

  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是律師執業中長期存在的“三難”問題,修改后的律師法在訴訟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補充完善了有關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等方面的規定。

  其中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這些規定與現行法律的基本原則沒有沖突,但更加具體明確。

  為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修改后的律師法還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后的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

  擴大律師保密義務范圍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師法擴大了律師履行保密義務的范圍。

  由于律師具有知悉委托人有關情況的執業便利,對此,修改后的律師法除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外,還作出了上述規定。

  修改后的律師法增加的規定,較好地解決了律師為委托人保密與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矛盾,也與現行法律關于公民作證義務的規定相銜接。

  五大措施嚴把律師監督管理關

  針對律師在執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修改后的律師法從五個方面采取措施加強了對律師隊伍的監督管理。

  首先是嚴把律師準入關。修改后的律師法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提交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其次是進一步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規定:律師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三是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規定: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準。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律師事務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或者被依法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以及自行決定解散的,應當終止。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等。

  四是加大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此,修改后的律師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停業整頓、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五是進一步發揮律師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對律師協會的職責作了補充和完善,包括: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并予以考核、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施獎懲、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受理律師的申訴等。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鄭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