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犯罪 相互隱瞞 直在其中
2008-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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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就有大義滅親的事例隨處可見,他們可以名留青史;但是,古代親屬間有一人犯罪,其他親屬間相互隱瞞的事例,也是被古代法律所提倡的。現今中國已經進入高度文明的現代化國家,在當今國家提倡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下,是否也應考慮在修 改法律的同時,也應將一人犯罪時,其他親屬可以沒有作證的義務,寫入法條,我們認為是很有必要的。
孔子曾經說過:“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笨鬃拥倪@一儒家思想,重視倫理綱常,尤其以親屬之間為根本。后來孔子的這一儒家思想在漢朝的漢宣帝時,給予了充分的發展。漢宣帝對這一道理比我們現代人要看的更加透徹,他談到:“親親得相首隱”時,談了他的理由:“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救)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漢宣帝的這些思想由漢律加以了確認!坝H親得相首隱”制度的確立,是法律儒家的表現。在唐朝時,《唐律疏議》更是對其加以規定,且更加完善,達到了法律人情化的極點。后來宋、元、明、清各代律典為之繼承和發展,而且容隱的親屬的范圍也逐漸擴大。到了清末修律時,在全面接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同時,沈家本先生也是把這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首匿”制度也予以部分的繼承。民國立法時同樣也是這種情形的。
中國是一個有五千年傳統文明的大國,中國的儒家思想更是重視人情倫理,“父為子綱”是把親情倫理看成了高于國家政治法律的東西,看成了是和諧社會的第一基礎。除了戰爭和王朝更替時期,那個王朝都不敢以法律藐視和否定親情倫理的作用,相反而是百般地遷就親情倫理。在每個王朝的正常的時候,除了“謀反”、“謀叛”、“謀大逆”等比較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情形強制民眾不顧親情倫理加以檢舉外,其他一切出于自然親情而有害于國家利益的情形,國家都不予追究,任其自然。
外國的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我們雖然了解的不多。但是,我們會經常看到在外國的電影中,其中親屬中有一人犯了罪,犯罪人的罪行也是非常嚴重,常常也是會受到社會的強烈的譴責。在社會媒體采訪犯罪人的親屬時,他(她)會說:“我相信他(她)是無辜的。”這些情節的再現,也說明了現代外國親屬有犯罪時,其他親屬也是有義務隱匿其犯罪親屬的罪行的。
我們國家從1949年以后,全面拋棄了“親親相隱”的傳統儒家思想,至于“文化大革命”要求家人“劃清階級界限”,則更是人情的悲劇,我們絕對不承認親情關系有高于國家利益的可能性。絕對排斥“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钡挠H屬相匿的做法。
我國現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當然概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在這樣的制度下,我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隨時隨地都可以“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為理由,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施加刑事強制措施,隨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第310條的偽證罪,包庇、窩藏罪等犯罪嫌疑人而加以拘留和逮捕。這些親人在情感的支配下,可能不由自主地就庇護了親人,這時就造出了實際上是一人有罪全家連坐的局面。我們會看到這樣的案例:黑龍江省肇東縣隋洪剛、隋洪建兄弟“殺人”冤案中看到的正是如此(其父母、叔侄等親屬14人被拘捕關押數月)。湖北鐘祥佘祥林“殺妻”冤案中看到的也是如此(其父母、兄弟、親戚、鄰居等6人先后被拘捕拷打)。我們的法律這時奉行的是2千多年前秦朝商鞅的變法政策。
通過上述論述和對比,在當今政治和法律漠視親情倫理的情況下,這不是一個執法著個人素質低下、政德敗壞、濫用權力的問題,這是體制和制度的問題,是法制藐視人類最基本的親情倫理、自然親屬關系造成的,這也向我們違背大自然的自然規律一樣,最后將會得到大自然的報應。
就此我們將呼吁我國立法機關,在制定和修改法律中,將親情倫理作為立法的基礎,為人權的保護作出我國應有的貢獻。
要求建立和諧社會,就必須重視最基本的人情倫理,不尊重人類最基本的親情倫理,就無法建立和諧的社會。
親情倫理是和諧社會的第一紐帶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 王祥成 200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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