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緋聞不斷被口頭停職 媒體宣傳講師告贏學校索報酬
2008-8-26


  

衛香香 煒青

  因與女學生關系曖昧,緋聞不斷,“媒體唯一的宣傳講師”的地位被人取代,該教師被校方口頭解聘。陳強(化名)以鄭州市雙江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化名,以下簡稱雙江職校)違反聘用協議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校方繼續履行聘用協議并支付陳某兩個月的報酬5000元、年終獎5000元,判令校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

  8月20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雙方繼續履行聘用協議;被告鄭州雙江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支付原告陳國忠2007年11月、12月的報酬5000元以及2007年年終獎5000元。

  原告:口頭解聘,校方違約

  今年30歲的陳強來自河南省新鄉市,具有播音員資格。2006年1月15日,陳強與雙江職校簽訂了一份“鄭州雙江職業學校聘用協議”,協議約定:雙江職校聘用陳強為該校在媒體的唯一的宣傳講師,陳強的待遇為最低每月2500元,兩檔節目為4000元,年終獎為5000元,雙方不得私自違約,如違約賠償對方10000元,服務期限為十年。

  雙方簽訂協議后,均按約定履行了協議。2007年11月6日,因校方認為陳強在工作過程中與學生發生矛盾,未能妥善處理,校長口頭通知陳強停止工作。陳強認為校方的行為違反聘用協議,侵犯本人的合法權益,并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故提起訴訟。

  被告:行為不檢, 解聘沒錯

  雙江職校辯稱并反訴稱: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其行為是職務行為;陳強拒不履行聘用協議,且在聘用期間與多個女學生關系曖昧,其有違師道尊嚴的舉止給學校造成極大損失,故請求依法判令陳某向該校支付違約金10000元。

  一審判決:雙方均未違約,被告支付原告報酬及獎金

  二七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聘用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一致,雙方之間為勞動合同關系,原告為勞動者,被告為用人單位。雙江職校在合同履行期間,以陳強與學生之間發生矛盾未能妥善處理為由通知陳強停止工作,屬用人單位正常的管理范圍,而陳強停止工作是因為接到了校方的口頭通知,所以,原、被告均不存在違反聘用協議約定的行為,原、被告以此為由主張對方支付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雙江職校停止陳強工作后,并未作出扣發報酬或獎金的處理決定,故雙江職校應當按照最低待遇支付陳強2007年11月、12月的報酬和年終獎。原、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均表示愿意繼續履行聘用協議,法院予以支持。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