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聚焦十部民生新法中國人大網
20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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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聚焦十部民生新法中國人大2008:聚焦十部民生新法中國人大網 從來沒有哪一部法律像勞動合同法,如旋風般引發如此眾多的關注與爭議:出臺前向全民征集意見,就以近20萬條意見創下了全國人大立法史上的紀錄;出臺后實施前的幾個月,又以個別企業“大裁員”再次引發人們的爭議。這部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律,將給勞動者和企業帶來什么樣的改變—— 勞動合同法來了“鐵飯碗”不會回來(記錄)本報記者 王比學 焦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它旨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與現行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勞動者的規定,如: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糾正濫用試用期的行為、糾正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應遵循的規范,以及合同到期前終止時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條款。令人沒有料到的是,在它實施前卻發生了一股企業與員工解約的風潮,不少企業開始大規模地解雇員工。 去年年底,廣東東莞一家五金廠,包括陳先生在內的100多名職工接到企業重新進行人員調整的通知,被迫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在此之前,廣東一些企業包括華為等大型企業,紛紛出臺人事政策,大規模裁員,解除原來的勞動合同,以應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個別外資企業認為在華投資成本會越來越高,只好撤銷了對華投資,轉而投資東南亞,以降低企業成本。
類似事件屢見報端,不得不令人擔心:勞動合同法是不是一條兇猛的“狼”?有人甚至認為,勞動合同法既傷害了企業的利益,又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人們對于《勞動合同法》的關注焦點,幾乎都集中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 企業:“狼”來了,在企業一方看來,勞動合同法就像一匹“狼”,讓人焦躁不安。
廣東一家電子廠一名中層管理人士說, “工廠主要是想避免與工作年限長的老員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后,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著一旦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就成了永久員工,企業需終身雇用他。顯然,這一規定給企業用人加了一道緊箍咒。”這位管理人士感嘆道。 用人單位滿腹牢騷,勞動者一方也是一腔委屈。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陳先生曾為之一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多了把“保護傘”。結果,他卻糊涂了:既然是“保護我們勞動者利益,為什么這部法律會讓我失去工作呢?我在企業已經工作了整整13年,已是40多歲的人了,這個年齡讓我再到哪里去重新找一份工作?” 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和陳先生有類似遭遇的,還有不少。 專家:企業誤讀勞動合同法 究竟,勞動合同法能不能真正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實施將會帶來怎樣的效應?企業用工是不是將回歸“鐵飯碗”時代? 曾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學教授、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關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可以肯定的是,勞動合同法不是有些人想像的那樣可怕,它不是一匹“狼”。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一個職工在企業工作了十年,仍然要簽短期勞動合同,這本身就不利于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一個臨時性的工作崗位很難想象能夠建立起穩定的勞動關系。增加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于增進職工與企業的感情,有利于職工積極鉆研業務,使職工把企業當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業搞好,形成企業與職工共贏的局面。 企業為什么會誤讀勞動合同法?關懷認為,這是由于部分企業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是又回到了過去計劃經濟下的用工制度,認為這部法律使企業缺乏用人自主權,捆住了企業的手腳。企業如果對誰不滿意,就很難解除合同。其實,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剝奪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可以依法裁員的條件,以及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法定程序與辦法。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兩者解除的法定條件完全一樣。只要出現應當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完全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無論這個合同是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他認為,企業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紛紛裁員,這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企業這種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的做法,弄巧成拙,只會引起人們的反感。 為什么陳先生等勞動者會認為是勞動合同法讓他們失去了工作?對此,關懷說,勞動者不應該把目前出現的這個后果怪罪于勞動合同法,而是要積極通過工會或勞動監察部門來維權,以糾正企業的違法行為。勞動者要看到,是企業誤解了勞動合同法使職工失去了工作,勞動合同法立法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守法:勞資雙方將日趨和諧 勞動合同法固然是以保護勞動者為立法主旨,但也充分考慮了平衡資方利益。目前出現的種種違背立法初衷的現象,主要是因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而引起。加之配套的實施細則尚未出臺,也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產生理解上的偏差。 值得期待的是,為了全面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也將作出司法解釋。相信,隨著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的出臺,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將會逐步得到糾正。 同樣是勞動合同法立法參與者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提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還需要其他法律、法規的配套。如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等行業必須依靠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配套才會有具體的標準,勞動者的薪酬還需要有勞動工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來支撐,公平就業還需要在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中作進一步的明確,勞動合同法中的多項原則性規范亦需要通過相關的法規與政策來細化。勞動合同法的制定,不是完成了規范勞動關系的全部任務,而只是完成了一項重要的或者基本的任務。他相信,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能夠糾正失范的勞動關系、平衡失衡的勞動關系,最終實現構建規范、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立法目的。 勞動合同法的確改變了我們的生活。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正確行使權利,認真履行義務,勞動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切實依法履行職責,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信這部法律將帶給勞資雙方更多的和諧。
就業促進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平等就業 法律撐腰 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使得就業形勢嚴峻、就業壓力巨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業促進法,將給公眾就業帶來福音。 該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實現就業。同時,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等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該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身體殘疾等因素而受歧視。這就意味著,原先易遭受歧視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婦女、身體殘疾者等人群的就業都將受到法律的保護。 就業促進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除此之外,百姓將能從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獲得免費的公共就業服務。
個人所得稅法 (修正案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低收入者 減輕稅負 近兩年來,在我國居民收入進一步提高的同時,居民的生活消費支出和物價指數有所上漲。從財稅專家到普通百姓,呼吁對個人所得稅工薪費用減除標準上調的言論越來越多。2007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將個人所得稅工薪費用的減除標準從現在的1600元/月上調到2000元/月。該修正案將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征收,關乎民生,對減除標準進行調整,合乎民意。專家指出,個人所得稅改革很大程度是為了減少低收入者稅負,調節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別。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有關數據測算,把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2000元以后,全國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比例會發生一些變化。預計在2008年,工薪階層納稅人數占全國職工總人數比例將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調整后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達不到減除費用標準而免于納稅,中低收入者負擔也將大大減輕。 城鄉規劃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鄉統籌 規劃公開 在一些地方,城鄉規劃常常因為“政績工程”而反復無常:一任領導一規劃,城市街道剛剛填罷又開挖,綠化帶今年20米、明年30米……公眾對此反應強烈:這規劃怎么成了小孩的臉,說變就變! 針對這一難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干預和變更規劃。此外,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也要依照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與此同時,城鄉規劃法特別強調規劃公開,特別重視民權民意的落實與表達,專門增加了人大監督和民眾參與的環節,讓更多的老百姓參與規劃。 民事訴訟法 (修改決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申訴執行 有望解“難” 2007年,施行16年的民事訴訟法首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了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修改決定,申訴難、執行難兩大司法頑疾,有望得以突破。 解決申訴難,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再審事由更加具體。修改前的民訴法申請再審的事由有5項,修改后進一步具體化為13項再加1款;二是明確了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且規定了再審的審查期間;三是完善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為打擊“老賴”,修改后的民訴法提高了罰款數額。修改前的民訴法規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對個人的罰款為1000元以下,對單位是3萬元以下;修改后對個人的罰款提高到1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同時增設了立即執行制度: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執行措施。 社會保險法 (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 社保基金 完善監管 近年來,上海百億元社保基金挪用案等一系列社保基金違法違規案件浮出水面。2007年12月,社會保險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上,該法重點加強了對社保基金的監管。該法有望在2008年通過實施。 如何從多方面加強社保基金監督?草案明確規定,社保部門負責對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檢查結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要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實施監督。 同時,草案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和社會保險待遇的,將被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單位不按期繳納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的,草案規定,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欠繳數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食品安全法 (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 安全標準 更加嚴密 “紅心鴨蛋”、“毒大米”……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讓老百姓很是擔心。食品安全,成為2007年一個焦點話題。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了食品安全法草案。這部法律如能在2008年通過并實施,將給老百姓一顆“定心丸”。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草案中明確規定了“安全標準”制度: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吃出問題找誰?草案強化了生產經營者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確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標簽制度和索票索證等制度,并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草案還進一步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負總責。 行政強制法 (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 措施適當 不得濫用 在我國行政強制執法中存在兩個典型問題:“亂”和“軟”。在征地和拆遷過程中,一些地方濫用強制措施,老百姓與政府部門糾紛時有發生;一些環保執法部門則不作為,對違法排放污水、黑煙的工廠“裝聾作啞”,放任環境惡化。 新的一年,這種狀況有望改善。行政強制法草案,目前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 該草案對行政強制措施、執行方式、權限設定等予以明確規定,在賦予行政機關必要執法權的同時,著力避免和防止權力濫用。 按照草案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實施非強制性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設定行政強制應當適當,兼顧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不得濫用。 同時,草案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條件,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以當事人權益的最小損失為原則,選擇適當的行政強制方式。 嚴管“亂處罰”的行政處罰法在1996年出臺,終結“濫審批”的行政許可法在2003年問世。我們期待:行政強制法能在2008年出臺并實施。這樣,它將與前兩部法一起構成“管官保民”的更有效的法律屏障。 水污染防治法 (修訂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 加大罰款 不設上限 據環保總局監測,水污染形勢嚴峻,全國約1/2的城市市區地下水污染嚴重。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已于2007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兩次審議,2008年有望正式出臺。“守法成本較高,違法成本較低”的問題,將得到加速解決。 “明確責任,加大處罰”成為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亮點。修訂草案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很多條款,罰則也有增加。相比于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中普遍增加了對于違法行為的罰款具體額度的規定。 該草案對于造成污染事故的,明確規定按照造成損失的比例進行罰款,而沒有設置罰款的上限。一般或者較大的事故按20%計算。而對造成重大和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損失的30%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草案規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而違法排污者應當采取治污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我們期待,責罰一致、違法成本提升,使最大多數老百姓“喝上干凈的水”。 循環經濟法 (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 亂拆亂建 將受限制 飯店吃飯使用一次性餐具、月餅等食品“豪華包裝”……2007年8月,循環經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法如能在2008年通過實施,以上不環保的做法將受限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增長迅速,但卻建立在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廢物大量廢棄的基礎上。資源供應和環境容量保障不了經濟長期增長需要。同時,污染問題非常嚴重。過去治理污染,我們往往采用“末端治理”,成本太高。制定循環經濟法,就是要改變這種經濟發展和消費模式。 草案規定,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單位和個人在設計產品包裝物時,必須執行產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亂拆亂建等一些政府行為也將受到該法限制。循環經濟法草案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建筑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筑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裴智勇、郭小照、李麗提供) 來源: 《人民日報》 ( 2008-01-02 )責任編輯: 沈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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