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告失蹤、死亡及其他糾紛應及時立案
2008-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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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保障災區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為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此次通知涉及的有關政策精神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與1976年唐山大地震災后重建相比,這次恢復重建面臨的其中一個不同,是社會法律關系前所未有的復雜,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有了極大提高
問:為什么這次專門就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下發通知,是不是這兩方面工作對于災區恢復重建特別重要?
答:繼5月27日發出《關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再次發出《關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通知》,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抗震救災司法應對工作的又一重要舉措。如果說上一次通知重在通過刑法手段、通過刑事審判來維護災區社會穩定,這次通知重在指導各級法院在災區進入恢復重建階段,如何通過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特別是通過民事審判和民事案件的執行工作,為災區恢復重建創造一個很好的法律環境,維護災區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各種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
這次通知以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為主,因為從災后重建來看,民事糾紛處于比較突出的地位。與1976年唐山大地震災后重建相比,這次恢復重建面臨的其中一個不同,是社會法律關系前所未有的復雜,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有了極大提高。地震一過到災后重建期間,大家提出很多法律問題,尤其涉及到民事上的一些法律問題,比如房屋倒塌重建所涉及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濟往來涉及的各種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等等。地震屬于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這種重大災害面前,審判工作對于處理民事糾紛應當把握什么樣的原則,民事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工作如何開展,都面臨著很大的挑戰。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真正做到想災區人民之所想、急災區人民之所急,充分認識災后恢復重建任務的艱巨性,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通知對于災后重建中的民事審判給予了指導性意見。為此,研究室相關負責人親赴四川災區,了解在災后重建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民事糾紛,為研究應對措施提供了第一手資料。
應當有預見性地從法律的角度主動研究糾紛和矛盾,向政府提出依法行政、解決糾紛的建議和對策
問:通知要求各級法院特別是災區法院積極支持當地政府把恢復重建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如何支持?
答:幾天前,我們從電視新聞上看到,溫家寶總理主持會議討論災區恢復重建條例,這是國務院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角度,要將下一步所有的恢復重建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國務院已于6月8日發布《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編者注)。作為法院,我們要積極支持、協助、配合當地政府,將重建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首先強調,災區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民事案件,一定要從大局出發,要有利于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有利于維護災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鞏固抗震救災的成果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并且要在嚴格執法的前提下,正確認識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這是一個總的原則。
具體來說,政府現在正在進行行政安置、撫慰、補助、救助等各項工作,在這個過程中肯定會產生一些矛盾和糾紛,這些矛盾和糾紛還沒有起訴到法院或者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但是法院應采取更加積極的態度,應當有預見性地從法律的角度主動去研究這些糾紛和矛盾,向政府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決糾紛的建議和對策。比如房屋倒塌拆遷過程中,應盡可能地保留一定的證據,比如給拆遷的房屋照相、如果房屋中留有物品要妥善保管等,否則將來都可能成為引發糾紛的原因。所以法院要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使政府能夠依法行政,減少矛盾和糾紛。另外,特別是要在當地黨委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行政調解、訴訟調解、人民調解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從源頭上化解矛盾,減少糾紛,讓政府在行政安置的過程中就能夠比較妥善地解決矛盾,不要形成訴訟。
對于災后重建中符合立案條件的起訴,比如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以及對災區輸出農民工追討勞動報酬等糾紛,應當及時立案
問:通知對于做好災后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通知第三條主要講的是案件受理后的一些問題,一個是及時立案,一個是管轄問題。對于一些在災后重建過程中符合立案條件的起訴,比如說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以及對災區輸出農民工追討勞動報酬等糾紛,符合立案條件的,就應當及時立案,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實現。還有特別遇到一些具體問題,比如災民被異地安置、投親靠友的,有糾紛起訴到法院,按理說,應該向原來居住地法院起訴,可由于投親靠友或異地安置了,在案件管轄權問題上該怎么辦,通知就規定,高級法院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管轄的規定,從方便災民、有利穩定的原則出發來統籌安排。這就是一個特殊情況。
投親靠友、異地安置的案件管轄問題,首先我們強調的還是要根據民事訴訟法,不能隨意管轄,還得有法律依據,然后再從方便災民、有利穩定的原則出發,由高級人民法院統籌安排。
案件受理后要加強對災民涉災民事案件的訴訟指導和法律釋明,注重對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提示;然后對不屬于或不宜由人民法院處理的糾紛,要積極認真地做好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有效途徑和方式解決爭議。因為有些案件依法律規定就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當然不能違背法律原則。
通知第五條是針對特定案件的指導性意見。首先是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幾天前,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這類案件的法律適用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個正式答復,第五條體現的就是答復的精神。原來法律對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轄問題規定得很明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這類案件只能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現在相關基層法院受到嚴重破壞,不能行使管轄權了,我們就從總則上找依據,即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上級法院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此我們專門征求了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應當強調的是,這一規定僅限于汶川地震受災法院。
該條第二款是對災區輸出農民工追討勞動報酬的糾紛案件,必須做到快立、快審,加強訴訟指導和法律釋明,必要時可以先予執行。這是指四川的農民工到外地打工,他要回來參加災后重建,跟老板要勞動報酬,老板不給,必要時法院即可先予執行。
該條第三款是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證據保全問題,要依法采取證據保全。地震后,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因地震毀損和滅失相關證據,當事人不能舉證或舉證困難,要放寬舉證期限,還要加強依職權調查舉證。
目前已經收集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執行方面的法律問題40余件,很多法律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研究
問:我們目前了解到的涉法問題還有哪些?下一步將采取什么應對措施?
答:目前我們已經收集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執行方面的法律問題40余件,很多法律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研究。比如災后“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增多,涉及“三養”(撫養、收養、贍養)案件可能會大量出現。對這些問題我們將認真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為災區下一步恢復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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