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部長就《水污染防治法》有關情況答問
2008-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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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今年2月28日修訂后頒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國環境報記者就《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情況及下一步如何貫徹落實等問題專訪了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
記者: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全程參與了此次修訂《水污染防治法》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周生賢:《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工作是適應水環境保護形勢的需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要求開展的。自《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頒布實施以來,在1996年進行過一次修訂,其確立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排污收費、重點水體排污總量控制等制度對控制和減輕水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和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水環境保護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突出表現在: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水體污染相當嚴重;部分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過高,加劇水環境惡化趨勢;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存在極大隱患;水污染事故頻繁發生。與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相比,有些制度還需要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為此,根據水污染防治形勢的需要,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的要求,原國家環保總局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從2005年開始,經過兩年多的努力和協調,完成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2007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該草案,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7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兩次審議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并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審議情況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2008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第三次審議并最終通過了修訂草案。
記者:您認為此次修訂《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取得了哪些進展?對今后的環境保護工作有什么樣的推動作用?
周生賢:這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調整幅度還是很大的,取得了顯著進展。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首次以法律規定明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的地位。其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這可以說是邁出了以法律法規推動和保障水環境保護進入經濟社會發展主干線、主戰場的關鍵一步,奠定了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基礎。
二是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體系。在對原有環境管理制度完善和調整的基礎上,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新確立了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生態補償機制、排污許可制度、區域限批制度、行政代執行制度、水污染損害訴訟法律援助制度等制度、機制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將進一步提高水環境管理工作的整體水平,也為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的整體完善提供了借鑒。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的責任。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并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特別是將各地方政府總量控制工作完成情況面向社會予以公布的規定,必將推動地方政府進一步重視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完成總量控制指標。
四是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罰款幅度普遍提高,取消了對某些行為罰款的上限;增加應受處罰的行為種類,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未與環保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未進行自我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排污超過標準、排污超過總量指標的、私設暗管的、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項目的、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事故應急方案并采取應急措施的,明確了有關處罰規定。
五是進一步強化了環保部門的執法權限。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賦予了環保部門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污行為的限期治理的行政處罰權,明確授權環保部門在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排污單位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并適當增加了強制執行手段。賦予了環保部門更為剛性、更具震懾力的執法權,大大提高了環保執法的權威性。
記者:《水污染防治法》的順利實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周生賢:《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為提升水環境管理工作水平、推動江河湖海的休養生息、促進水環境質量的逐步改善,創造了良好的契機。當前,關鍵是要抓住這一契機,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宣傳和實施,整體推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一,要認真學習,深入領會,努力提高水污染防治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級環保部門和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要盡快學習、理解和掌握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并在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很好地運用,為此,必須要加強組織對各級環保部門和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培訓工作。我部已經舉辦了四期《水污染防治法》培訓班,重點對省級環保部門的管理人員進行了培訓,下一步還將繼續組織相關培訓。
第二,突出重點,扎實工作,推動“讓江河湖海休養生息”戰略思想的實施。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認真落實有關法律規定,使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盡快成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新依據、新準則。當前,各級環保部門要圍繞水污染防治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全力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二是進一步強化COD減排工作,確保“十一五”減排目標能夠順利完成。三是切實加強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實讓江河湖海休養生息的“六條措施”。四是進一步加強執法檢查。對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違法問題,要依法嚴肅處理,切實利用好提高罰款額度、按倍數計罰、限期治理、限產限排、行政代執行、處罰直接責任人等有關處罰規定,提高《水污染防治法》的震懾力。
第三,加大宣傳力度和范圍,動員全社會力量,推動水環境保護邁上新臺階。要動員政府、企業、公眾等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共同遵守、共同監督、群策群力,形成全社會防治水污染的合力。為此,應加大宣傳《水污染防治法》工作的力度,普遍提高全社會對關鍵法條、關鍵內容的認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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