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實施末位淘汰制無法律依據
200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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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實施末位淘汰制無法律依據 新華網深圳12月12日電(記者彭勇)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司副司長董平12日在深圳表示,很多單位和企業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勞動合同法》中企業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沒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董平是在參加富士康科技集團《勞動合同法》專題論壇時作上述表示的。他說,考核不合格與不勝任工作是兩回事,因為考核末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不合理的。因為可能有100個人參與考核,結果大家都超過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這時就不能借口員工不勝任工作而將其解雇。 董平說,現在不少企業樂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勞動合同法》中已刪去了“雙方當事人可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這一條。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只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列舉的情形,其中并無“末位淘汰”一項。當然,如果員工完成不了考核,企業將其調換工作崗位,或者進行培訓再上崗是可以的。 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謝良敏說,能否勝任工作應該以能否完成企業規定的勞動標準為依據,但同樣的崗位在不同的企業其勞動標準是不同的,因此企業應該制訂出相應崗位的勞動標準。當然這個標準應該是企業與勞動者共同商討制訂出來的,不能是企業說了算,把標準制訂得高高的,故意讓員工完不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