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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糾紛
2008-5-26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其負面影響不僅僅涉及企業本身,而且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后對債權的保護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更是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