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須知
2008-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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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程序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涉外程序。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案件,適用一般程序;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當事人之間經濟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合同爭議或者其他財產爭議案件適用涉外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申請仲裁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仲裁申請書》共4份;
2、 仲裁協議、合同文本及附件共4份;
3、 支持仲裁請求的有關的票據、信函、材料,及與本案有關的證明材料、證明文件共4份;
4、 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a、若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則須提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1份、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1份;b、若當事人為自然人,則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
5、 證據目錄清單4份,該證據目錄清單應包括證據序號、證據名稱、證明事實、證據頁數。
適用一般程序和涉外程序的案件申請仲裁所需提交的材料
1、 《仲裁申請書》共6份;
2、 仲裁協議、合同文本及附件共6份;
3、 支持仲裁請求的有關的票據、信函、材料,及與本案有關的證明材料、證明文件共6份;
4、 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a、若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則須提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1份、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1份;b、若當事人為自然人,則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
5、 證據目錄清單6份,該證據目錄清單應包括證據序號、證據名稱、證明事實、證據頁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