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撿卡取款定性信用卡詐騙符合司法實踐
2008-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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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別人的信用卡,在自動提款機上取錢,將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5月7日一早,北京市民李先生打開電腦,被法制網上的這則消息所吸引。巧的是,就在一天前,李先生在某ATM機取款時恰巧撿到了一張信用卡。
看過消息,李先生很擔心,自己是打算交給銀行的,但一直還沒抽出工夫,自己不會屬于犯罪吧?李先生還納悶:“撿來的卡,又不是偷的,就和撿錢一樣,應該算作不當得利才對!”
和李先生一樣,一些網友也很是迷糊,還有網友堅持認為拿撿來的信用卡取錢應該定盜竊罪,究竟該如何理解撿卡取錢?記者今天向幾位法學專家求證。
撿卡取款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含義
記者了解到,此前,利用留在取款機內的信用卡取錢,構成犯罪的,有的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有的則被認定為盜竊罪。同樣的行為,所獲罪名卻不同,曾經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議。
“撿卡取款更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含義,所以說撿卡取款人的罪名應當而且也只能是信用卡詐騙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接受記者采訪時直言。
“同一類型案件,各地審判機構作出不同的判決,進而產生紛爭。紛爭產生的主因是,對該事件涉及的法律事實認識不清不全,進而對該事件涉及的法律事實應當適用的法律認識不清不全。”黃京平說。
他認為,如果就同一類型案件而言,還是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比較合適,最高檢近期的批復符合我國立法精神。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也贊同道:“從以往對此類案件的審理來看,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取款構成犯罪的定性為信用卡詐騙罪是符合我國司法實踐的。”
撿卡本無罪撿卡取款才犯罪
黃京平解釋說,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存取現金等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就是信用卡。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07年底,我國銀行信用卡發卡總量達14.7億張。
“應當看到,撿卡本無罪;因撿而持有,是合法行為;撿后交還,是責任義務;撿卡取款,違法犯罪。”黃京平說。
黃京平認為,撿卡取款,是兩個相連但又不同的法律行為。撿卡是指撿到信用卡,而取款則指利用撿到的卡取款。撿得信用卡,撿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公安等有關部門,這是信用卡撿得人的法定義務。即使撿得人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只要沒有利用該信用卡取款,其行為不會涉及犯罪。
“對于個案而言,利用撿得的信用卡取款,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除產生民法上的返還義務外(未取到款的除外),更要產生刑法上的信用卡詐騙的刑事責任。”黃京平明確表示,因為撿得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卡上錢款的故意,并基于該故意實施了想非法占有該卡上錢款的行為。
他提醒說,這里要注意識別信用卡所有人和其他合法持有人使用該信用卡的行為不是在冒用他人信用卡。
如何認定罪名要看取得手段
針對如何認定此類案件的罪名,黃京平解釋說,關鍵就是看行為人是如何取得信用卡的。
對最高檢司法解釋中提到的撿拾他人的信用卡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又當如何理解呢?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授權,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騙取財物的行為。
黃京平認為,實踐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常常表現為多種形式,比如撿拾他人的信用卡;擅自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以欺騙手段取得他人的信用卡、身份證進行取現或消費;接受非法持卡人轉手的信用卡而冒用;竊取或撿拾持卡人的“領卡通知”、身份證明進行冒領之后大肆“透支”;特約商戶人員、發卡工作人員用各種持卡人的信用卡復制簽購單、進行冒用。
就撿卡取款應定性為盜竊罪的觀點,黃京平分析說:“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盡管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但盜竊罪是秘密竊取。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顯然,撿卡取款并不符合這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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