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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雪梅:官員財產申報民意與權力的PK
2008-5-12


“官員財產申報更待何時”——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寫下這樣的文章。文章說:“1995年頒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遠不能有效遏制腐敗,其限制的主體太窄,且規定申報的主要內容是個人的工資、獎金、禮金等,并非官員的全部收入”。

韓德云建議,全國人大應調研并起草《公務員財產申報法》。

全國政協委員嚴琦也建議將官員子女財產納入申報范圍,“政府官員可能會把一些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或利用手中權力為子女積聚財富。因此,要把官員、官員的子女以及近親屬乃至與官員發生財產和人身關系的當事人,都納入到財產申報的范圍,否則,所謂財產申報制度很有可能成為一紙空文。”

兩個代表委員舊話重提。可“官員財產申報及公示”這個舊話題,卻是一個喊了多年至今沒有破解的大難題。

兩組調查數據很有意思。一是網上調查顯示,九成民眾支持對官員財產進行公示。二是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王全杰作過一項調查,97%的官員對“官員財產申報”持反對意見。過去5年里,王全杰曾在兩會上3次提出官員財產公示方面的議題,但相關法律一直難產。

從某種意義上講,官員財產要不要申報、能不能公示,成了民意與權力的PK。

以“官員財產申報”為關鍵詞在百度上搜索,可以找到18.9萬個相關網頁。輿情可見一斑。“官員財產申報立法不宜久拖”、“立法公布官員財產要動真格”、“理直氣壯要求官員公布財產”之類的評論比比皆是,但一部要求官員申報公示財產的“陽光法案”,愣是磨難重重,千呼萬喚不出來!

談及官員財產申報難以推行時,中紀委原副書記劉錫榮說,最大難點是界定問題。主要是財產的范疇,有的觀點認為登記銀行存款就夠了,有的觀點認為房子、汽車、股票都得算。

“界定難”這一技術性難題確實存在。而如果“限定”不清,官員的巨額財產就可能“來源不明”。而對于財產來源不明的懲處,我國法律最多判刑5年,這就使得“財產來源不明罪”成了官員的救命稻草。諸多腐敗案件中,無據可查的巨額財產是有據可查財產的數十甚至上百倍。

評論者在談及財產申報的技術性難題時說:“這種情況下,即便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恐怕官員也只會申報那些人盡皆知的工資、職務收入,而將其他‘灰色收入’盡可能地模糊化處理。而且,在我國目前財產管理和金融體制下,模糊化處理自己財產存在太多空間,比如財產實名制問題、金融體制中的現金流轉規范問題等等。”

技術性難題并不是難以逾越的鴻溝。正如一篇評論所說,盡管中國的行政官員數量已達歷史之最,官民比例驚人,但是,“官員畢竟是個小群體。要讓人民對官員形成有效監督力量,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因為制度針對的是具體官員,特別是縣處級以上的干部,“其可能遭遇的抵觸以及阻力,可想而知”。“倘若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立法,立法者將不得不考慮該法可能對官員群體產生的后果”。

如果我們承認權力來自民眾,官員必須接受納稅人監督,那么,官員的財產就沒有理由不申報不公示。技術性難題、制度難題都有破解之道,可怕的是種種借口的背后,是利益的阻撓和權力的護身符。

跟評

秋月白:

即便制定了《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可如果公務員不能依法申報,那法律必然成為一紙空文。所以目前最緊迫的應該是考慮如何執法,而不是制定什么“申報法”。目前官員沒有尊重法律的意識和傳統,而百姓則習慣于以人治來代替法治,《公務員財產申報法》有可能成為空談。那怎么辦?看來,強制官員財產申報,應該是財產申報制度化的第一步。

雖然我們承認權力來源于民眾,但在現實里權力卻掌握在官員手中,讓沒有權力的民眾去監督有權力的官員,明顯是勉為其難。所以我們只能退而求次,先通過政府的強制手段迫使官員誠實地申報自己的財產,讓民眾先認識到法律威力,然后再養成監督公務人員的意識,而官員的申報習慣也會在強制手段下逐漸養成。寶寶哥哥:

僅報收入是不夠的,要報本人及家庭成員所有財產及其來源,并要經過核實,建立舉報制度,疏通舉報渠道。渭水河:

官員財產申報,要立法,更要嚴格執法。執法不嚴只能是讓官員財產申報如同聾子的耳朵——擺設。桂興枝:

對清正廉潔的官員,每年發一次年終特別獎;對腐敗的官員,罰款或加重刑事處罰。 b llt:對官員的管理,也應該講究人性化,提倡相互理解和尊重。愿意公開自己個人財產的官員,公眾應持歡迎態度;不愿意公開個人財產的官員,公眾也應該不反對不壓制。應允許官員自由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