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裁員等14種情形可解除無期限合同
20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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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公布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并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 草案共有45條,主要就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中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系、勞務派遣等方面的問題做了規定。此外,草案還對勞動關系的概念、勞動關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的勞動合同等問題做了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公眾可在5月20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在“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征集管理信息系統”中瀏覽草案全文并提出意見。也可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發表意見。
孕產期符合條件簽無期限合同
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是:(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有養老保險可終止無期限合同
針對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草案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這五種情形是:(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破產時可解除無期限合同
草案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4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一月內不簽合同終止勞動關系
草案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的規定,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承擔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無需承擔勞動者的醫療費用等責任,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草案還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兼職人員
根據草案,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草案規定,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務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脫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草案還規定,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外,用工單位不得將派遣期限未滿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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