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評論:信息公開要客觀真實
20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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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5月1日24時,安徽阜陽累計報告手足口病3321例,其中22例死亡。同一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生效。
我們不得不承認,盡管有猜測,但阜陽當地確實是完成了“信息公開”的,起碼從時間規定上完全合乎規范——《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雖然阜陽早在3月底就開始出現患病兒童相繼死亡現象,衛生部專家4月13日才抵達阜陽,而4月15日阜陽當地政府就公開病情“辟謠”,并于4月25日通過當地媒體首次報道病情確診情況。
問題的關鍵在于,“新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說,當地政府本就有權決定什么樣的信息用來公開。遍覽其中羅列的六種違法犯罪行為,大多針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而言,并未涵蓋信息公開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謊言。
與此相類似的尷尬還有“華南虎事件”——曾經沸沸揚揚的“華南虎事件”,終因陜西省林業廳副廳長朱巨龍被停職暫時告一段落,其依據是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不規范。遙想“華南虎事件”之所以迅速升級為公共事件,正是因為公眾質疑政府部門公然發布虛假信息,雖然最終有人烏紗落地,卻依舊沒有對此作出一個準確的定性。
據統計,我國80%的有用信息由政府部門掌握,如何最大限度地使這些信息為民眾提供便利,無疑是政府信息公開的要義所在。然而,公開信息畢竟只是一種姿態,而所公開信息的客觀和真實是其中必要的前提。
有鑒于此,《信息公開條例》應該完善兩方面內容:其一是明確哪些內容在必須公開之列,以便民眾做出直接監督,而不至于使少數人以“不便公開”為由阻礙“透明行政”的進程;其二是明確發布虛假信息者的責任,如果沒有了相關問責,難免使信息公開缺少了必要的監督和約束,甚至不乏有人打著信息公開的旗號“公開”謊言。
所謂“謠言止于公開”,最基本的前提是公開的是事實真相,而不是“以謊言來澄清謠言”。畢竟,對于普通公眾來說,再沒有什么比謊言更容易引起恐慌的了。從這種角度來看,最近一系列引起公眾強烈關注的事件,不啻為《信息公開條例》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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