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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就業者有哪些權利
2008-4-22


年關將至,為了爭搶春節市場,各路商家可謂鉚足了勁,促銷活動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這時臨時促銷員成了商家爭搶的“香餑餑”。在社會上大量招聘促銷員的同時,其中存在的勞動糾紛、欺詐等問題也隨之而來,此時,剛剛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又給眾多求職者帶來什么保障呢?

  促銷員成了“香餑餑”

  在采訪中了解到,由于年底商家促銷活動頻繁,使得人才市場上的專兼職促銷、導購人員受到青睞,尤其是有經驗的促銷員、導購員,更是成了商家爭奪的“香餑餑”。昨天在人才市場舉辦的小型招聘會上看到,不少商場、超市紛紛打出招聘促銷員的廣告,一些飯店、酒樓由于年底缺人手,還打出急招服務員的牌子。一家用人單位表示,近來每周都派人到招聘會上招促銷員、導購員,但招的多是一些“生手”,不太理想,有經驗的這段時間又太難找了,因為同行都在爭。與此同時,天津市求職中介也將促銷員列為熱門信息,記者昨天在八里臺附近一家求職中介看到,門口張貼了不少年前促銷、導購的招人信息,工作人員表示來找工作的大都是在附近上學的大學生。

  短期就業不能有試用期

  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中稱,以往年底的短期就業行為發生的問題較多,不過新《勞動合同法》對短期勞動關系有了更多的保障。《勞動合同法》中明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如果應聘促銷員,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當然合同內要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地點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報酬等條款。不過這種短期用工不能有試用期,否則被視為違法,因為《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另外,勞動者從事短期工作如果每天不超過四個小時,而且是小時工形式的,則可不用訂立書面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法》中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規定中提出,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屬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且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特別強調的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也不得約定試用期。

  大學生打工尤需謹慎

  年前參與促銷打工大軍中有不少是在校大學生,他們是否也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認為,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而且在校生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勞動者,所以不能稱為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在校學生也就不受勞動合同法規的保護,屬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所以大學生寒假打工應更為謹慎,最好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活動,如果自行在社會上打工,盡量通過簽訂書面協議的方式避險,同時保留工作中的證據,以方便日后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