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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斗毆傷亡不屬工傷
2008-4-14


裁判要旨

在工作時間與他人斗毆傷亡,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對此未作出性質認定。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依法行使審判權,有權對其斗毆的行為是否違法作出判定。

案情

    2004年12月19日下午3時許,德實利物業咨詢有限公司業務員張家福(本案死者)等人為本公司散發售房宣傳廣告單時,與同在此地發放售房宣傳單的川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業務員侯豪等人相遇。雙方發生爭吵抓扯后平息。后雙方再次發生抓打,在巷道里張家福用力猛烈推搡侯豪,侯豪隨即抽出隨身攜帶的不銹鋼刀朝張家福左胸部猛刺一刀,張家福因傷勢過重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

    2005年7月28日,達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文(2005)第547號認定張家福為工傷。德實利物業咨詢有限公司不服,向達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同年12月15日達市府復決字(2005)第23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該局作出的547號工傷認定。德實利物業咨詢有限公司隨即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

    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張家福與他人斗毆傷亡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

    張家福傷亡后其父張定富申請工傷認定。達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工傷認定的執法主體合法和程序合法,認定第三人之子受傷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認定其受傷與履行職務有關的證據不足。理由是:張家福等人與侯豪發生爭執抓扯,據庭審陳述,意圖是為自己的公司在房產市場多占份額。但此舉并非其工作職責。張家福的職責很明確:是受公司指派為本公司發放售房宣傳廣告單,而不是與本公司員工一道去干涉或使用暴力制止他人發放售房廣告傳單,其行為超出了其履行職責的范疇,故其死亡與履行職責無關。

    二、人民法院有權對張家福的行為依法作出判定

    依據(2005)達中刑初字第2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張家福在與侯豪的互毆中,首先出手推人,以強凌弱,鑒于張家福在斗毆中已死亡,故公安機關未對其斗毆行為作出治安處罰。張家福與他人斗毆的行為,公安機關雖未作出行為性質的認定,但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對張家福與他人斗毆的行為是否違法作出判定。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張家福的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故此,達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05)第547號工傷認定,認定張家福為工傷屬在適用法律、法規方面存在嚴重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因此,應判決撤銷市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應在判決生效后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本案案號為:(2006)達行終字第42號

    案例編寫人: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何成軍  陳  月  侯必明